浙自然资规〔2024〕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绿色地质勘查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4-04-14 18: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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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绿色地质勘查工作的通知






浙自然资规〔2024〕2号







省地质院,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给地质工作者重要回信精神,加快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促进地质勘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促进新时代地质勘查更好地支撑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现结合《绿色地质勘查工作规范》(DZ/T0374-2021)、《绿色勘查指南》(T/CMAS0001-2018),就全方位全周期全过程推进我省绿色地质勘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绿色地质勘查内涵和范围

(一)牢固树立绿色地质勘查理念。绿色地质勘查是指在矿产勘查和地质调查全过程中,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坚持科技创新驱动,坚持因地因时制宜,通过运用高效和环保的方法、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等,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并对环境扰动进行针对性修复的地质勘查工作和谐发展模式。

(二)明确界定绿色地质勘查范围。绿色地质勘查涉及矿产资源(固体矿产、液体矿产、气体矿产)勘查、矿产资源(远景)调查、区域地质矿产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地质灾害风险调查等地质调查及勘查活动。

二、加强绿色地质勘查全过程管理

(三)优化地质勘查布局,强化项目源头把控。一是严格落实项目准入要求。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设置必须遵循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分区管控要求。二是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优先实施规划明确的各类矿产勘查和地质调查项目,矿产勘查项目以战略性矿产为重点,围绕国家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重要成矿区带和矿集区、大中型矿山外围及深部等进行布局。规划以外的项目须根据实际需要,在全面论证项目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环境适宜性之后,有选择性地予以立项。

(四)做优绿色地质勘查设计,严格方案审查。一是包含钻探、槽探等工程的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项目实施方案或设计,须充分结合勘查区地理位置、地质要素和生态环境条件,加强全局分析,针对可能造成的生态影响做出分区、分段预估,通过踏勘提出切实可行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措施,编制绿色地质勘查专章,明确绿色地质勘查工作的具体内容、技术要求和保障措施。二是要从严把控项目实施方案审查。严格论证勘查手段可行性、工程布置合理性、恢复措施科学性,并在审查意见中明确绿色地质勘查专章是否通过,绿色地质勘查专章审查不通过的,实施方案不予通过。三是批复后的项目实施方案是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后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施工,如需对方案进行调整,按照相关规定,同步调整绿色地质勘查内容。

(五)建立绿色地质勘查机制,提升管理水平。地质勘查单位要加强绿色地质勘查内控,建立相关管理制度。一是加强内部绿色地质勘查管理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强化勘查设计内部审核、施工过程检查监督和成果综合评价等工作。二是明确绿色地质勘查的技术要求、职责任务、监管措施等,及时做好事前、事中、事后过程记录与留存,为绿色地质勘查达标验收提供依据。三是勘查项目实施过程中,执行“同部署、同设计、同实施、同考核”全过程管理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即时整改处理;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优选绿色地质勘查方法,应用先进技术工艺。地质勘查单位要严格按照绿色地质勘查方法实施。一是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切实做到少开挖、少揭露、少修路,杜绝“大开挖”、污水排放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有效减少勘查活动对环境的扰动。二是运用地表基质分层剥离、以钻代槽等技术,陡倾斜矿床宜采用定向钻技术,实现“一基多孔”、“一孔多支”,减少设备搬迁,推进绿色地质勘查应用示范。三是引进先进设备,鼓励承担各级财政出资项目的勘查单位使用全液压轻型模块化钻机、无人机高光谱成像系统等先进设备,选用绿色环保勘查材料进行施工。四是加强全要素数据采集和数字技术应用,建立勘查区三维地质模型,促进地质勘查向节能集约高效化、监督管理智慧化方向转变。

(七)深化生态恢复治理,确保绿色地质勘查成效。矿业权人和地质勘查单位要履行生态恢复义务。一是地质勘查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须及时做好施工所产生的废液、固态废弃物的处理处置;项目完工后,根据后续勘查计划,因地制宜开展施工场地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二是开展绿色地质勘查达标验收,参照《绿色地质勘查工作规范》等标准规范,验收内容全覆盖。三是项目绿色地质勘查达标验收后,方可续作或者进行报告评审。

三、加强绿色地质勘查保障

(八)加强组织领导,构建省市县联动监督协调机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善顶层设计,加快绿色地质勘查体系建设,指导各地各单位落实相关要求。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属地项目实施过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辖区内的地质勘查项目动态监管,督促矿业权人和地质勘查单位开展绿色地质勘查自查工作,参与项目的实施方案评审、检查与验收。

(九)强化信用监管,落实绿色地质勘查奖惩制度。对严格实施绿色地质勘查的单位,在推荐评先评优、信用评价、安排财政项目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绿色地质勘查不达标或存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情节的矿业权人和地质勘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用惩戒。

(十)实施分类管控,明确绿色地质勘查责任主体。矿产勘查类项目的绿色地质勘查责任主体是矿业权人,勘查单位是绿色地质勘查的直接责任人;地质灾害调查类项目的绿色地质勘查责任主体是业主方,调查单位是绿色地质勘查的直接责任人;其他各级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勘查单位既是绿色地质勘查的责任主体,也是直接责任人。

(十一)主动持证报送,共同履行绿色地质勘查义务。矿业权人和地质勘查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勘查实施方案时,需同时包含绿色地质勘查内容。矿业权人应保证绿色地质勘查资金投入,在组织实施勘查过程中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并进行跟踪监管。地质勘查单位要加强能力建设,执行台账制度,切实履行绿色地质勘查义务,为后续勘查开发利用提供依据。

(十二)发挥“头雁”效应,全面落实绿色地质勘查。各级财政出资项目要做好绿色地质勘查表率,发挥示范带头效应,加大政策措施和典型案例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和推广地质勘查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典型经验,营造良好氛围,推动绿色地质勘查示范建设。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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