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发〔2017〕34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政发〔2017〕3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6日
陕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明确我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职责分工,规范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都应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 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资源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资源使用用途,共享信息资源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简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信息资源共享服务。
(三) 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及我省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
(四) 建立机制,保障安全。统筹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各政务部门应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指导和组织省级各部门、各市(区)政府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组织编制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组织推动全省共享平台体系建设,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重大事项,向省政府提交工作报告。
第六条 各政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各市(区)政府要明确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确定共享平台管理单位,组织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做好共享平台建设和管理,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省信息中心协助省发展改革委建立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平台体系,具体负责省级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开展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三章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与共享平台
第七条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的依据。建设省、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各市目录要在省级注册,并实现互联互通。
第八条 各政务部门根据法定职责,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在共享平台上编制、维护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各政务部门可以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在线编制、离线工具、系统对接等方式,进行本部门信息资源目录编制。
第九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建立本部门信息资源目录管理制度,规范部门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审核、发布、更新等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和审核。各政务部门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各政务部门对所提供的共享信息实行动态和实时更新,保证共享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对本部门资源目录,每季度应当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维护。
第十条 省级部门应依照法定职责,编制本系统、本单位的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管理,应当指导下级部门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各市(区)政府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编制、维护本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负责对本级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工作的监督考核。
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各部门、各市(区)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形成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立目录更新机制。
第十一条 共享平台是管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政务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包括共享平台(内网)和共享平台(外网)两部分,分为省市两级。
共享平台(内网)应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共享平台(外网)应按照国家及我省网络安全相关制度和要求,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
省级共享平台负责全省政务部门信息资源的交换和共享。市级共享平台负责本区域政务信息资源的交换和共享。县级不建共享平台,已有平台的逐步向市级共享平台迁移。省、市共享平台互联互通,互相开放实时数据接口,实现省市及各市之间的数据共享,共同构成全省共享平台体系。省级平台与国家共享平台实时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 各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原则上应通过国家电子政务内网或电子政务外网承载,通过同级共享平台与其他政务部门交换共享信息。各政务部门应抓紧推进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向电子政务内网或电子政务外网迁移,并接入同级共享平台。新建的需要跨部门交换共享信息的业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同级共享平台实施信息共享,原有跨部门信息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到同级共享平台。
第四章 共享与使用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及目录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 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二) 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通过在各级共享平台上集中建设或通过接入共享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的业务信息项可按照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建设,通过各级共享平台予以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基础信息资源库的牵头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三)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如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安、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等,应通过各级共享平台予以共享。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第十五条 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在共享平台上直接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使用部门按答复意见使用共享信息,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属于不予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以及有条件共享类中提供部门不予共享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提供部门在向使用部门提供共享信息时,应明确信息的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原则上通过共享平台提供,鼓励采用系统对接、前置机共享、联机查询、部门批量下载等方式。
第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第十七条 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
使用部门对从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只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信息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八条 建立快速校核机制,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提供部门予以校核。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网信办负责组织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数据与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
政务部门应加强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时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本部门对接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做好政务信息资源安全和信息保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政务部门提供的共享信息资源,应当事先经过本部门的保密审查。共享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信息共享工作中分别承担相关保障责任。
省信息中心要加强共享平台安全防护和信息资源安全监测,切实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时的数据安全,完善身份认证,并建立信息资源定级及人员访问控制、信息审计追踪、安全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确保数据安全。
第二十条 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当对信息资源及副本建立应用日志审计,确保信息汇聚、共享、查询、比对、下载、分析研判、访问和更新维护情况等所有操作可追溯,日志记录保留时间不少于3年,并根据需要将使用日志推送给相应的信息提供和使用部门。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统筹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督促检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网信办组织编制信息共享工作评价办法,每年会同省编办、省财政厅等部门,对各政务部门提供和使用共享信息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报告和改进意见。
第二十三条 省级各部门、各市(区)政府和省信息中心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上一年度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省发展改革委向省政府报告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年度报告。
第二十四条 省标准委会同省信息中心,在已有国家和我省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基础上,建立完善政务信息资源的目录分类、采集、共享交换、平台对接、网络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标准,形成完善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标准体系。
第二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网信办建立我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营经费协商机制,对政务部门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和网络安全要求的情况进行联合考核,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前应预编形成项目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项目验收要求。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项目建设资金纳入信息化建设等专项资金统筹安排,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依法履行职责,在大数据政策的贯彻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中发挥监督作用,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
第二十七条 各政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指定专人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并将机构人员信息向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如有变动,应当及时更新。省发展改革委应定期组织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业务培训。
第二十八条 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区)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委通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省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政府:
(一) 未按要求编制或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二) 未向共享平台及时提供共享信息;
(三) 向共享平台提供的数据和本部门所掌握信息不一致,未及时更新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
(四) 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单位职责需要以外的目的;
(五)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