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7〕9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9-08 14:00:27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17〕9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5日
 

 

 


河南省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和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指全省各级政府在国家综合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以下简称图书馆)设置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查阅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全省各级政府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

全省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和文化行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推进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并贯彻实施。

各级档案馆、图书馆为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的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的日常管理及服务工作。

第四条 各级政府要在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保障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所需经费,配备相应设施、设备,为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一)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要开辟相对独立区域,悬挂相应标识标牌,公布查阅服务指南和服务规范。

(二)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要提供能容纳一定人数集中查阅的场地设施,配备相应的桌椅、服务(咨询)坐席。

(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要配备充足的开放式档案柜(架),用于陈列行政机关送交的政府信息;配备政府信息纸质及电子文本的存储、保管与管理设备;配备复印机、打印机、计算机、传真机等设备,满足查阅人网上查询、复制等需求。

(四)各级档案馆、图书馆要确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利用,建立根据需求灵活调配人员参与接待、利用工作的机制。

第五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的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完善所辖行政机关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规定,督促行政机关及时送交《条例》规定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明确收集范围、审核程序、送交要求,并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条例》规定,及时提供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一)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本行政机关的职责、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本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其他事项的程序、条件、期限,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本行政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

(六)本行政机关实施执法检查的情况。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公务员招考、录用信息。

(十二)本行政机关制作的统计公报信息、年鉴。

(十三)废止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

第七条 行政机关要在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对应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各级政府公报要免费送交同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第八条 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的接收、整理、保管及利用制度。

(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的接收登记台账制度。

(二)及时更新所保管的各类政府信息,新接收的政府信息要在接收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对外查阅服务。

(三)完善科学的政府信息分类与整理方案。

(四)对政府信息纸质文本实行集中保管,保存纸质文本的库房、装具要相对独立。加强政府信息电子文本安全管理,电子文本应当定期备份,确保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 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要建立完善政府信息查阅服务机制和工作制度。

(一)各级档案馆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实行工作日对外开放制度。

(二)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工作人员要熟知查阅政府信息的相关要求,能够提供查阅政府信息公开方式的现场咨询、电话咨询等服务。

(三)积极拓展网上信息查阅服务,做好与政府门户网站的链接工作,设置政府网站公共检索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及时、便捷的查阅服务。

(四)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等情况的查阅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各级档案馆、图书馆只提供政府信息的查阅服务,不具有信息内容的解释权。查阅人如对信息内容有疑义,按照“谁制定、谁发布、谁负责”原则,自行向政府信息的制作单位咨询。

(六)查阅人可通过打印、复印、拍照、扫描、原文查阅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

第十条 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要及时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报送政府信息送交和查阅利用情况,为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要对本级行政机关提供政府信息情况和查阅场所管理服务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督查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将各级行政机关提供政府信息情况作为主动公开工作重要内容,纳入政务公开考核体系。

第十二条 省档案局、文化厅要定期组织全省各级档案馆、图书馆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对全省各级档案馆、图书馆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的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全省其他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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