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办〔2017〕130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人社办〔2017〕13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省公务员局,厅属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9月1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5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7号)要求,结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年“放管服”改革5个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4号)有关安排与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的重要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厅党组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提升服务水平。深化“放管服”改革,是国家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举措,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深刻革命。2017年是党的十九大召开之年,也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深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放管服”改革,对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就业创业、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意义,按照“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为激发有效投资拓空间、为公平营商创条件、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的要求,以更大的决心、更大的力度、更有效的措施,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逐步构建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体系,不断提升行政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一)坚持市场主体,深化审批改革。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把行政审批改革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加快在线并联审批,最大限度减少审批事项,最大程度缩短审批时限,提升服务效能,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立完善开放公平、规范有序、服务高效的新型审批制度,推进放权彻底、监管到位、服务提升,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支撑。
(二)坚持协同推进,降低制度成本。坚持规范统一、便捷高效、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创新思路、完善举措,坚持不懈抓好涉企事项领域“放管服”改革各项任务落实,逐步建立程序更便利、内容更完善、流程更优化、资源更集约的涉企事项办理新模式,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努力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实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更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进一步增强企业、群众对改革的获得感。
(三)坚持以人为本,持续减证便民。坚决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大力提升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强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务服务供给,解决社会反映突出的问题,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公平可及的公共服务,更好地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四)坚持开放共享,推进电子政务。以实现政务服务和便民服务在线快捷办理、增强群众获得感为目标,以促进行政审批改革、政务服务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为重点,着力整合政务服务资源,加快推进“互联网+人社”建设,大力推动面相和会公众的政务服务应用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汇聚共享,推进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融合,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持续简政放权,促进就业创业
1. 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加大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力度,把该放的权力放出去,该取消的取消。对确需下放给基层的审批事项,要确保基层接得住、管得好。积极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不断优化审批流程,完善工作程序,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积极推行一个窗口受理,对适合网上审批的应实行网上审批。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都严格按法定时限做到“零超时”。(法规处牵头负责,相关处室、单位各负其责。)
2. 持续推进职业资格改革。严格执行国家目录清单。按照国家向社会公布的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开展相关许可和认定活动,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再与就业创业挂钩,行业协会、学会等不得变相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衔接落实国家取消职业资格认定和许可事项,对取消的职业资格进一步加强督导检查,坚决防止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死灰复燃”,持续查处“挂证行为”。稳步推进行业组织有序承接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进一步健全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严格证书发放管理。积极推动由企业和行业组织自主开展技能评价,做好职业资格制度与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的衔接,逐步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的职称、学历比照认定制度。完善职业资格管理政策法规体系,推动《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立法、宣传和贯彻工作。(责任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职称处。)
3. 推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三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不断完善社会保险登记流程,通过信息共享平台,直接获取工商部门推送的新注册企业信息,利用单位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进行参保登记后,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工商部门,实现数据双向共享,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以“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单位标识开展用人单位基础信息库建设,推动用人单位基础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共享共用。(责任单位:省社会保障局。)
4. 进一步增强对人才引进与使用的机制体制创新。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人才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1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工作部署,在人才的管理体制、集聚、开发、激励机制上大力创新。进一步减少行政干预,增强用人单位自主权,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提升人才服务保障水平,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并根据不同创新创业方式,采取相应的人事管理办法。(责任单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职称处)
5.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加强政策解读回应,扩大政务开放参与,强化公开平台建设,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增强公开实效,提升服务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紧紧围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重点做好就业、社保、扶贫脱贫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全面落实“五公开”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解读回应机制,加强政务公开平台建设。2017年底前制定省本级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并动态更新,不断提升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办公室牵头负责,相关处室、单位各负其责。)
(二)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1.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9号),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规范实施人力资源市场行政审批,加强对下放审批事项的监督,指导各地开展年度报告公示、随机抽查等监管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完善抽查机制,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持续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提升全行业诚信服务水平。继续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好社会监督作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探索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评价体系,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研究制订工作。(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市场处、劳动保障监察局。)
2. 加强社保基金智能监控。推进医保智能监控,利用医保大数据,对医药服务机构、参保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及其费用进行数据采集、对比分析、审核监督,全面提升医保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推进社会保险与财政、税务、公安、金融监管、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数据资源的融合应用,及时发现和处理冒领、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省社会保障局、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子政务中心)
3. 推行劳动保障智慧监察。加强劳动用工动态监测,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2号),2017年底前全面推开“双随机”抽查,进一步健全随机抽查系统,完善相关细则,确保监管公平公正、不留死角。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力争2017年底前基本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实现“一点举报投诉,全网联动处理”。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逐步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局。)
4. 加强评比达标表彰监管。要按照总量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开展。从严控制评比达标表彰奖项设置、表彰周期和名额,严格落实全国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清单管理并实行动态更新制度,及时在主流媒体和网站公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检查,重点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违反政策规定和不按批准内容开展活动、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以及滥发奖金等行为。指导各地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发挥好职能作用,切实做好本地区评比达标表彰规范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处)
(三)优化公共服务,提升服务质量
1. 大力推进“互联网+人社”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和《“互联网+人社”2020行动计划》(人社部发〔2016〕105号),开展“互联网+人社”行动计划,全面推进互联网与就业、社保、人事人才、劳动关系等业务领域深度融合,形成线上线下融合、服务衔接有序、规范安全高效的“互联网+人社”发展格局,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提升人社领域公共服务水平。按照省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构建全省“人社云平台”。依托金保工程二期建设,通过稳妥有序的“迁云”实现信息系统“省集中”。全面发行和使用社会保障卡,全面推进持卡人员和用人单位基础信息库建设,加快基础信息库与各级各类业务系统的联动应用,提升社保卡服务水平。推动各级12333电话咨询机构实体化建设,落实电话咨询服务规范,逐级开展质量监督,保障服务水平。开发利用人社大数据资源,广泛开展数据综合分析应用,重点做好就业、社保大数据分析探索。梳理和编制行政权力事项和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实时更新、动态管理,推动权力事项和便民服务事项网上办理。(省电子政务中心牵头负责,相关处室、单位各负其责。)
2. 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清理规范人社领域各类证件证明材料,今年再精简一批人社领域的证明材料。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明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对确需保留的证明要确定证明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开具单位、用途等要素,加强互认共享,减少不必要的重复举证。建立取消的证明清单和保留的证明清单,依托省电子政务服务平台和厅网站向社会公布,广泛接受群众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调整情况,及时调整证明事项,进一步取消各类无谓证明,确保需开具证明只减不增。(法规处牵头负责,相关处室、单位各负其责。)
3. 持续加强窗口单位建设。继续推进基层服务平台建设。加大窗口单位标准化建设力度。大力推行网上服务,普及网站、移动应用、短信、12333电话、自助终端、微信微博等服务渠道。不断创新服务方式,积极推行预约服务、延时服务、上门服务和应急服务等便民措施,畅通优先服务“绿色通道”。持续抓好窗口单位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大力加强服务队伍建设。深入开展优质服务窗口创建活动,主动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密切关注舆论,倾听群众呼声,回应群众关切,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责任单位:人事处、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把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中心位置,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分解责任,协同抓好落实。要把这项工作与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窗口单位作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与推进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努力达到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效果,以“放管服”改革工作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二)加强统筹协调,提升服务水平。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改革意识,为民意识,主动作为、密切协作、协调联动,勇于探索创新,敢于率先突破,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群众满意,切实改进工作,不断优化服务,持续下功夫,力求新成效。要密切关注舆情,及时解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媒体和群众反映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为民服务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督导检查,切实改进作风。要把深化“放管服”改革作为中心性重点工作全力推进,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加大追责力度,大力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庸懒散拖、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以及服务态度生硬等问题,坚决克服服务过程中“不敢为”、“不会为”和“不想为”等现象。加大效能评估和监督考核力度,确保服务过程可考核、有追踪、受监督。要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完善举报受理、处理和反馈制度,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省厅将适时召开工作推进会并开展“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明察暗访,听取各地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并作为重要内容进行督办,对存在问题的地方及时督促整改。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报告落实进展情况,于9月18日和12月8日分别将取得的初步成效和全年工作完成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法规处,重要改革成果随时报送。
(联系人:李天舒,电话:69690391,电子邮箱:hnrstfg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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