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财规〔2016〕1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9-12 15:05:11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财规〔2016〕1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为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制定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以下简称“财政部令第80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对有关具体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二、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审批代理记账资格,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批准文件至少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

三、财政部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样式自2016年5月1日起生效,旧版证书样式自2017年7月1日起作废,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本辖区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新证换发工作。

四、我市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统一管理,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向市财政局申领使用。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应加强对空白代理记账许可证书领取、使用、保管的登记管理。

五、代理记账机构遗失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公开媒体上发表遗失声明,并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办。

六、财政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网址:http://dljz.mof.gov.cn,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已于2016年5月16日正式上线运行。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应当按照财政部令第80号的要求,通过管理系统开展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新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通过管理系统办理资格申请;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通过管理系统进行年度备案和信息变更。

七、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应创新工作思路,提高服务效率,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检查,开展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和行业诚信建设,促进本辖区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财政局2005年7月7日印发的《重庆市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渝财会〔2005〕49号)、2012年4月6日印发的《关于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的通知》(渝财会〔2012〕30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财政局

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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