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办〔2017〕145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豫人社办〔2017〕14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
近日,省政府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7〕29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决定对我省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相应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应调整为1376元/月、1256元/月、1136元/月。其中,实行市级统筹的省辖市(含市区及所属县市)原则上统一执行本市市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具体标准由省辖市政府确定;纳入省直统筹的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在豫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参照郑州市市区标准执行;省直管县(市)执行当地相应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二、对按照规定补发、一次性领取、跨统筹地区转入转出、再次失业时合并计算的上次转入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人员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仍按原省劳动保障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失业〔2005〕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调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亦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发放。此次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今后,在省政府发文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后,各地要及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以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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