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2017〕65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9-14 18:37:46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豫人社〔2017〕6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局(委),省直有关单位:

为充分调动广大农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科教兴农、人才强农、职业农民固农,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助推现代农业强省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农业厅

2017年7月27日
 

 

 


河南省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河南省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工作,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科教兴农、人才强农、职业农民固农战略实施,调动广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积极性,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推动现代农业强省建设,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农牧渔业丰收奖由省政府主办,省农业厅承办,每3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省政府设立河南省农牧渔业丰收奖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1.拟订省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政策;2.指导和监督省农牧渔业丰收奖评审工作;3.审核省农牧渔业丰收奖拟获奖项目、人员及等级。省农牧渔业丰收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评审组织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

第四条 省农牧渔业丰收奖包括:1.省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2.省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3.省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数量
 


第五条 省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旨在奖励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约占20%、二等奖约占50%、三等奖约占30%,每次奖励不超过40项,每个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20人。主要完成人中,县及县以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比例不少于总人数的70%,其中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科技示范户、新型职业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所占比例不少于50%。

第六条 省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旨在奖励长期在农业生产一线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或直接从事农业科技示范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科技示范户、新型职业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其中县及县以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科技示范户、新型职业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所占比例不少于70%,每次奖励不超过100人。

第七条 省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旨在奖励在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农科教推、产学研用、相关组织等合作团队,每次奖励团队不超过10个,每个团队主要完成人不超过30人。
 


第三章 评审和奖励



第八条 省农牧渔业丰收奖领导小组组建省农牧渔业丰收奖评审专家组,负责省农牧渔业丰收奖的评审工作。省农牧渔业丰收奖评审专家组由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代表组成。

省农牧渔业丰收奖按照自主申报的原则,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有关省直单位组织推荐,经省农牧渔业丰收奖评审专家组评审、省农牧渔业丰收奖领导小组研究后,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省农业厅网站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报省政府批准。

第九条 省农牧渔业丰收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省政府对获奖的单位、团队和个人颁发奖励证书。

获奖人员在晋升职称、职务、评选先进时,省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一、二、三等奖分别按省农牧渔业丰收奖一、二、三等奖对待,省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和省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均按省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对待。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条 省农牧渔业丰收奖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省农牧渔业丰收奖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异议内容予以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申报方和推荐方。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农牧渔业丰收奖领导小组报省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

(一)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三)其它应予撤销奖励的。

第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农牧渔业丰收奖的,一经核实,取消当年及下一届参评资格,并在相关媒体上公示。

第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数据或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农牧渔业丰收奖的,由省农牧渔业丰收奖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所涉地区或单位的省农牧渔业丰收奖申报或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参与省农牧渔业丰收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省农业厅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省农牧渔业丰收奖实施细则,并报省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省农牧渔业丰收奖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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