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2016〕1号《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9-14 21:41:57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人社〔2016〕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河南省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河南省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6年1月21日


 



河南省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在基层岗位建功立业,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已经进行离校未就业实名登记且持有《就业创业证》的毕业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购买,旨在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行政村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以下统称基层岗位)。主要包括:教育、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残疾人服务、养老服务、农技推广等基层岗位。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购买基层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基层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所需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具体承办政府购买基层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行政村(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负责对基层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岗位开发



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总量控制、合理分布的原则,自2016年起,每年全省开发基层岗位1000个左右,总计开发10000个左右。

第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行政村基层岗位数量的需求情况,提出政府购买基层岗位需求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将基层岗位需求计划申报表逐级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基层岗位人员现状、基层工作实际需要等情况,核定基层岗位开发种类、数量,制定并下达年度政府购买基层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年度政府购买基层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在省级主要媒体或政府网站发布公开招聘信息。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填写基层岗位就业报名登记表,参加公开招聘:

(一)遵守乐动体育ldsports5.0 ,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无违法违纪现象;

(二)自愿从事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事业,热爱基层工作,吃苦耐劳,乐于奉献,愿意扎根基层;

(三)身体健康,适合基层岗位工作需要;

(四)报考特殊基层岗位的要同时拥有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基层岗位招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择优的原则进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公示,以及确定拟聘用人选等事宜,其中面试、体检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承办。

第十条  对拟聘用的高校毕业生,由基层岗位所在地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其签订《河南省政府购买基层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附件1),并参加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上岗前集中培训,经培训合格后安排上岗,用人单位依法与其签订《河南省政府购买基层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劳动合同》(附件2)。
 


第四章  岗位待遇
 


第十一条  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工作的待遇分为岗位基本工资、岗位工龄工资和社会保险补贴三部分。岗位基本工资标准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外,专科生不低于1500元/月、本科生不低于1600元/月、研究生不低于1700元/月,并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调整。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岗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工作时间,增加100元的岗位工龄工资。用人单位应依法为高校毕业生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由就业专项资金中的社会保险补贴支付,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为基层岗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购买重大疾病、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

第十二条  基层岗位就业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年度考核、岗位供求和工作需要,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经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可以续签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岗位连续工作满1年或1年以上且不再续签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经考核合格,发给《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工作合格证书》,工作时间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被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的,工龄可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  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岗位工作期间,有创业意愿的,可在解除基层岗位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后,按照我省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给予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

第十五条  在基层岗位工作期间,高校毕业生的档案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免费统一保管。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严格落实国家、我省关于职工休息休假和法定节假日的有关规定,依法保障基层岗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休息休假各项权利的落实。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七条  政府购买基层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各地实际岗位需求,核定购买岗位数量,按照规定的岗位工资标准和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编制基层岗位补助资金需求计划。省财政部门根据基层岗位补助资金需求计划,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配下达就业补助资金时,实行单独列示,专项核算,及时核拨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

第十九条  政府购买基层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所需工作经费,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予以保障。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实行基层岗位实名制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基层岗位开发、使用和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全部录入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动态掌握在基层岗位工作高校毕业生的增减变动和岗位工资、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基层岗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年度考评,对考评等级达到称职以上且本人愿意的,经确认,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继续留用;考评不称职的,不再继续留用。

第二十二条  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岗位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及时提请当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解除就业协议,停止发放岗位工资和社会保险补贴:

(一)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实现就业的;

(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四)升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五)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不宜继续留岗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逐级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基层岗位人员情况,包括人员在岗情况、岗位流失情况及原因。基层岗位出现空缺时,要及时逐级上报,期间不得擅自招用人员。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基层岗位使用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禁止不规范使用和冒名顶替。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基层岗位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挪用、虚报和冒领基层岗位补助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负责基层岗位开发、使用、管理、检查、监督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24353.html

本文关键词: 豫人社, 河南省, 政府, 购买, 基层, 公共, 管理, 社会, 服务, 岗位, 吸纳, 高校, 毕业生, 就业, 实施办法,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