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厅发〔2024〕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江西省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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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江西省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24〕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省消防救援总队《江西省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聘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3月21日






 



江西省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聘管理办法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应急管理厅

省财政厅 省消防救援总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招聘管理,维护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应急管理部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应急〔2023〕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以下简称队员),是指经县级及以上政府批准,由设区市及以上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依规招聘,与县级及以上消防救援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在政府专职消防队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接警调度、应急通信、战勤保障等工作的人员。

与从事灭火和应急救援及执勤安保等任务无关的人员不得列入队员招聘范围。

第三条 县级及以上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本级政府批准确定的政府专职消防力量发展规模,科学编制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年度用人计划,报设区市及以上消防救援机构汇总并发布招聘公告。用人计划包括本单位核定员额数、实有人数、超缺员额数情况和拟招聘数等内容。

第四条 队员招聘面向社会公开进行,设区市及以上消防救援机构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组织队员招聘各项工作。

 



第二章 招聘条件





第五条 队员招聘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组织招聘,严格选拔聘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队员招聘对象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热爱消防救援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四)心理健康,品行端正;

(五)身体健康;

(六)年龄为十八至三十五周岁,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

具有车船驾驶、装备维修、通信与计算机、化学分析、医疗急救等专业技能的人员和大专及以上毕业生、退役军人及有相关消防工作经历的人员优先聘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不含辞退、开除),经政治审核合格,且具备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条件的,可直接聘用。

对消防救援工作急需岗位,且具备消防车、工程车、船艇、航空器等特种驾驶资格的特殊专业人才,经设区市及以上消防救援机构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四十五周岁。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队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以及因违法违纪被原单位开除、辞退或解聘的;

(三)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五)从事消防救援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八条 队员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公告。由设区市及以上消防救援机构通过官网或者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至少在报名前15个工作日面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

(二)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招聘对象根据招聘公告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或现场报名,提交报名信息和相关材料。设区市及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对报名信息进行资格初审,对证件证书等原件进行现场复核。

(三)体能和岗位适应性测试。体能测试考察招聘对象肌肉力量、肌肉耐力和柔韧素质等;岗位适应性测试考察招聘对象协调能力、空间位置感知以及对高空、黑暗环境的心理适应度。招聘消防车辆驾驶、接警调度或信息通信等专业技术岗位须取得相关资质并通过招聘单位组织的岗位适应性测试。

(四)心理测试。考察招聘对象的心理承受和自我调节能力。

(五)面试。考察招聘对象的身体形态、仪容仪表、语言表达、交流沟通能力和入职动机等内容。

(六)体检。在指定的市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并明确体检执行的标准。招聘对象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设区市及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同意,可以进行一次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对可通过服用药物或其他治疗手段影响检查结果的不予复检。

(七)政治审核。严格审核招聘对象的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政治言行和现实表现。同时,要对个人基本信息、文化程度、毕业(就读)学校、主要经历、奖惩情况、个人征信等进行全面核查了解,填写《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聘政治审核表》。

(八)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设区市及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对第(三)至第(七)项情况及时进行梳理汇总,根据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择优确定拟聘用和候补人员名单,通过设区市及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官网或者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等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以上第(三)至第(七)项组织方式及标准均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聘用队员在入职报到时签订《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入职承诺书》《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岗位(职责)责任书》,未签订的视为主动放弃聘用资格。

对聘用后未报到的或者公示人员存在问题并查实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在入职培训开始前,从公示的候补人员中按排名顺位聘用。

第十条 聘用队员由设区市及以上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入职培训,入职培训时间计入试用期。

入职培训届满前1个月内,设区市及以上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队员进行入职培训结业考核,并填写《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入职培训结业鉴定表》。

第十一条 入职培训结业考核的范围和标准,参照《消防员入职教育训练与考核大纲(试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队员德才表现和纪律作风情况;

(二)队员思想政治理论、条令法纪和灭火救援基础理论考核情况;

(三)队员队列素养、基础体能和技能考核情况。

第十二条 队员试用期和入职培训结业考核合格的,按照规定评定等级,填写《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入职登记表》。


 


第四章 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新聘用队员入职报到参加培训之日起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队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标准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安全和职业危害防护、工作纪律,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及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队员各持一份。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材料,用人单位至少保存2年。

第十七条 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为3个月;第一次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第二次续签劳动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人员退出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双方在期满前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或通知后,终止劳动合同,按程序办理队员离职手续。

第十九条 队员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30日(试用期内提前3日)递交书面离职申请,用人单位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处理,按程序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二十条 队员在劳动合同期间内参加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的专项培训,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退回由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的专项培训所产生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单位损失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队员责任: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或有其他不适宜从事消防救援工作情形的;

(二)在入职培训结业考核中不合格的;

(三)不履行岗位职责,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消防救援队伍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队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队员以欺诈等手段致使用人单位签订或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 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队员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不能胜任现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辞退队员,辞退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队员,并告知辞退依据和理由。

第二十四条 队员退出时办理交接手续,退还制式服装、工作证件以及相关装备等公用物资。

第二十五条 对在消防救援机构连续工作满8年以上的队员,具有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消防救援机构可根据队员具体情况帮助其向地方企事业单位推荐从事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有就业意愿的队员,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对象范围,提供免费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创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七条 队员须积极履行岗位职责,执行24小时值班备勤和不定时工作制度,日常休息采取轮休值班制。

第二十八条 招聘单位在公开招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一)未按用人计划和规定资格条件、程序组织招聘的;

(二)未按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体格检查的;

(四)未按规定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的;

(五)其他责令改正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招聘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招聘环节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在保密期限内,泄露面试评分要素等须保密信息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队员在招聘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解除劳动合同: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聘用资格的;

(二)在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违规违纪的。

阻碍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招聘工作和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消防救援总队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级、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江西省合同制消防员招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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