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公规〔2024〕1号《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4-03-30 23: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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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的通知》





苏公规〔2024〕1号







各市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要求》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省厅制定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裁量基准》的意义。实施《裁量基准》是公安机关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实际行动,也是抓好新修订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贯彻实施的具体举措,对于规范全省公安交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切实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公安机关执法质量和公信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制定出台《裁量基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将贯彻执行《裁量基准》作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着力点,不折不扣抓好实施,推动全省法治公安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

二、严格规范适用《裁量基准》的规定。《裁量基准》的出台,为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准确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指引和法治保障,有利于更好运用法治思维研究新情况,用法治方式破解新问题。各地要抓好学习培训,切实增强执法为民理念,将《裁量基准》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条文内容,传达到每一名交通民警、辅警,确保全员深入理解、准确把握、熟练运用。要全面及时客观地收集、固定与裁量情节相关的证据,在具体适用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从违法行为的性质、对象、次数、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做到宽严相济、审慎包容,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三、强化监督执行《裁量基准》的力度。各地要推动完善本地裁量基准体系建设,将适用《裁量基准》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对未严格规范适用、行使不当造成执法错误,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严格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要通过异常数据监管、案件法制审核等途径加强执法监督,对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构成违纪违法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纪律规定严肃处理。



 


江苏省公安厅

2024年1月8日








附件下载: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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