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务联发〔2024〕7号《浙江省商务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动浙江自贸试验区制度型开放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动浙江自贸试验区制度型开放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商务联发〔2024〕7号
各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局、公安局、人力社保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各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分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管委会,宁波、杭州、金义片区管委会:
为加快推进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深入推动制度型开放,建设更高水平自贸试验区,现将《关于推动浙江自贸试验区制度型开放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2024年3月15日
关于推动浙江自贸试验区制度型开放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强力推进省委、省政府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高标准对接国际经贸规则,深入推进制度型开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努力建设更高水平自贸试验区。根据《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国发〔2023〕9号)《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7年)》(浙政办发〔2023〕40号),特制定本意见。
一、推动货物贸易创新发展
1.货物暂时进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担保后,可以暂不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临时入境人员开展业务、贸易或专业活动所必须的专业设备(包括软件,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等);用于展览或演示的货物;商业样品、广告影片和录音;用于体育竞赛、表演或训练等所必须的体育用品。上述货物应当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暂时入境期间不得用于出售或租赁等商业目的。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期限的,应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省财政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税务局)
2.如货物抵达前(含抵达时)未确定关税、其他进口环节税和规费,但在其他方面符合放行条件,且已向海关提供担保或已按要求履行争议付款程序,海关应予以放行。(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3.允许进口标签中包括chateau(酒庄)、classic(经典的)、clos(葡萄园)、cream(柔滑的)、crusted/crusting(有酒渣的)、fine(精美的)、late bottled vintage(迟装型年份酒)、noble(高贵的)、reserve(珍藏)、ruby(宝石红)、special reserve(特藏)、solera(索莱拉)、superior(级别较高的)、sur lie(酒泥陈酿)、tawny(陈年黄色波特酒)、vintage(年份)或vintage character(年份特征)描述词或形容词的葡萄酒。(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市场监管局)
4.海关不得仅因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存在印刷错误、缺少背页说明、证明填制存在瑕疵等微小差错或细微差异而拒绝给予货物优惠关税待遇。(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5.优化预裁定作业流程,实施人工预审,企业在预裁定到期后及时重新申请预裁定,海关从速完成审核,确保预裁定决定的延续性。(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二、推进贸易无纸化
6.支持“单一窗口”系统与 DEPA 成员国及其他国家“单一窗口”开展申报通道对接与数据互联,包括申报通道信息、通关状态数据、物流状态数据、海关合规参数、税率数据、监管要求、知识产权备案数据等方面信息共享。(省商务厅、省口岸办、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7.支持高水平建设浙江实施自贸协定的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省商务厅、省口岸办)
8.支持银行基于电子提单应用给予试点企业在开立信用证及配套融资、收付汇、结售汇、贸易融资、进出口保险、通关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人行浙江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
9.支持银行基于电子提单应用进行新型离岸贸易真实性核验,并在相关领域的应用场景先试先行。(省商务厅、人行浙江省分行)
10.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子仓单平台接入海外仓储、物流、支付等基础设施。(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委网信办)
三、加快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领域开放
11.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严厉打击对线上商业活动消费者造成损害或潜在损害的诈骗和商业欺诈行为。(省法院、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12.允许境内持牌支付机构境外关联公司通过自贸区 NRA 账户办理跨境电商收结汇业务。(人行浙江省分行)
13.支持金融机构依托国内大宗商品数字仓单质押向有真实需求的企业提供海外业务授信额度。对具备条件的大宗商品电子仓单平台企业,开展保税电子仓单交割、质押融资业务试点。(人行浙江省分行、省商务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浙江证监局、省地方金融局)
四、探索推进跨境数据流动
14.对于进口、分销、销售或使用大众软件(不包括用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软件)及含有该软件产品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转让或获取企业、个人所拥有的相关软件源代码作为条件要求。(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商务厅、人行浙江省分行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15.研究制定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需要纳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管理范围的数据清单。(省商务厅、省委网信办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16.促进数据要素合规高效流通,推动建设国家级数据交易所,探索“数字证书”“数联网”“离岸数据中心”等新模式。(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数据局、省委网信办)
17.探索基于未来社区场景的数字运营平台间的数字个人、企业身份跨境互认。(省商务厅、省公安厅)
18.深化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改革,建设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中心,拓宽数据知识产权交易许可、融资、保险等价值实现路径,探索建立数据知识产权穿透式收益分配机制,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交易流转。推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在数据跨境流通中的运用。(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人行浙江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五、优化营商环境
19.鼓励境外专业人员依法为企业和居民提供专业服务,支持建立健全境外专业人员能力评价评估工作程序。(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经信厅等相关政府部门)
20.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调动专家随行配偶和家属享有与该专家相同的入境和临时停留政策。(省公安厅、省外办)
21.采购人如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在公告成交结果时应说明采用该方式的理由。(省财政厅等相关政府部门)
22.支持eWTP以泰国为试点,推动自贸试验区与泰国EEC海关监管部门探索数据互认、监管互认等。建立eWTP国际数字经济人才交流专项,选取与浙江经贸密切、产业互补的国家和地区,建立由两国人员共同构成的官员、产业、高校人才培训团。(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司法厅)
23.对经营主体已获取的专利,主管部门可通过数字化平台提供相关专利的检索、法律状态查询等服务。(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24.拓宽数字领域专利快速审查服务通道,提升专利快速预审服务能力,缩短数字领域高价值发明专利授权周期。(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25.有关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对被调查的经营者给予指导,经营者作出相关承诺并按承诺及时纠正、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符合相关条件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26.支持企业、商业组织、非政府组织等建立提高环境绩效的自愿性机制(包括自愿审计和报告、实施基于市场的激励措施、自愿分享信息和专门知识、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鼓励其参与制修订自愿性机制环境绩效评估标准。(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
27.支持企业自愿遵循环境领域的企业社会责任原则。相关原则应与我国赞成或支持的国际标准和指南相一致。(省生态环境厅)
28.支持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涉及人员、资金、物资、数据进出境便利化。(省商务厅、省公安厅、人行浙江省分行、省委网信办、杭州海关)
29.对标国际通行贸易规则,优化监管方式方法,支持自贸区油气全产业链改革创新。(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30.加强风险防控,统筹开放和安全,坚持底线思维,强化对各类风险的分析研判、排查和监测,切实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政治安全。(各行业主管部门)
各有关部门和片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认真组织落实制度型开放若干意见。要加强研究,创新工作方法,妥善解决推进制度型开放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支持有条件的联动创新区加强复制推广,带动全省域制度型开放,不断开创高水平对外开放新局面。
本意见自2024年4月2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