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15〕9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7-09-22 01:32:10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辽政办发〔2015〕9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通过大力推广随机抽查,规范监管行为,创新管理方式,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着力解决一些领域存在的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提高监管效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提供良好的发展软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执法行为,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2.坚持公正公开原则。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不同领域检查对象分别采取适当的随机抽查方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程序、结果等,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社会监督。

3.坚持高效便民原则。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努力实现执法成本最小化和执法效能最大化;转变执法理念,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4.坚持协同推进原则。建立健全相关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协同推进各部门、各领域随机抽查机制建设,探索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联合随机抽查。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委托的组织)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和备案管理制度,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中,建立和完善“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并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使之逐步成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方式。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进行的随机检查,省、市、县(市、区)政府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以及根据行政相对人投诉举报开展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检查。(各级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分别负责)

(二)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机关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日常监管需要,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和工作调整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更新。(各级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分别负责)

(三)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市场主体名录库建设,以清单方式明确检查对象范围。建立健全包括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单位、执法范围、证件编号等信息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行政执法人员。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各级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分别负责,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工商部门配合)

(四)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编制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投诉举报多、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各级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分别负责)

(五)规范随机抽查执法行为。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检查对象实施抽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行政执法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开展随机抽查时,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不得收取费用。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抽查的需要,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审计、检验、检测、鉴定、评估等产生的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行政执法机关支付,相关费用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各级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分别负责)

(六)加强随机抽查结果的运用。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按照“谁抽查、谁公示”的原则,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结果正常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对抽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或移交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分别负责)

(七)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加快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依托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完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对市场主体的抽查监管信息实行集中汇聚,统一公示,形成监管合力。(省工商局负责)

(八)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根据随机抽查结果,通过建立健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管理制度,完善市场主体信用约束联动措施,对失信检查对象在经营、投融资、土地供应、进出口、出入境、新公司注册、招投标、政府采购、评优评先、行政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通过建立联合惩戒机制,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九)积极探索开展联合抽查工作。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按照“双随机”要求,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市场主体成本。(各级政府分别负责)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推广随机抽查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积极落实工作任务和措施,依法高效发挥监管职能,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加强领导。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随机抽查工作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省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本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随机抽查监管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充实并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加强跨部门协同配合,不断提高检查水平,切实把随机抽查监管落到实处。要严肃工作纪律,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检查对象开展随机抽查时,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检查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三)强化落实。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建立本部门、本系统随机抽查机制;民政、工商、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协助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提供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名单;省工商局牵头负责依托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全省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公示与共享交换平台。要严格责任落实,对工作落实到位、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注重宣传培训。随机抽查是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注重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争取各界支持。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探索完善随机抽查监管办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随机抽查不仅要在市场监管领域推广,也要在各部门的检查工作中广泛运用。省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在本部门、本领域推广随机抽查的任务安排和时间进度要求,于2015年12月底前报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抓好督促落实,总结交流经验,务求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取得实效,把简政放权改革向纵深推进,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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