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综〔2017〕1895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专项检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专项检查的通知
京财综〔2017〕1895号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我市“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确保国家和我市出台的政策落地生根,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涉及企业收费(以下简称涉企收费)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标
通过本次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管理,规范涉企收费行为。确保国家及我市各项涉企收费项目的普遍性降费政策得到落实;确保按照中央和我市有关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等规定严格管理涉企收费项目,坚决遏制各种乱收费;确保收费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检查范围
(一)对市级有关单位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涉企收费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二)具体单位及项目信息详见附件1。
三、检查内容
(一)涉企收费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范围等情况;
(二)是否按规定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取消、停征、减征、免征涉企收费,以及调整涉企收费标准的政策;
(三)涉企收费是否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四)涉企收费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是否按规定公布涉企收费项目并建立常态化公示制度;
(六)是否存在违反涉企收费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检查时间
检查时间为2017年9月至10月。其中:单位自查时间为2017年9月11日前,财政部门重点检查时间为2017年9月14日至10月31日。
五、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用执收单位自查和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重点检查两种方式。
六、检查工作安排
(一)自查阶段(2017年9月11日前)
执收单位结合单位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涉企收费情况,填写《北京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专项检查填报报表》(附件2),并按照《备查资料清单》(附件3)要求整理相关资料备查。
(二)重点检查阶段(2017年9月14日-10月31日)
中介机构受市财政部门委托,对我市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存在涉企收费项目的市级执收单位进行入户检查。
(三)总结整改阶段(2017年12月30日前)
市财政部门对市级各单位涉企收费的收缴、减免政策落实等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汇总,并提出相应整改意见。
市级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结合各单位自查和实地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收费行为进行曝光,对查实的乱收费问题,依据各自职责追究责任。
七、检查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92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取消及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京财综〔2017〕564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京财综〔2017〕569号)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
《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财综〔2009〕38号)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加强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通知〉》(京财综〔1998〕475号)
其他有关涉企收费的文件。
八、检查要求
(一)请本次专项检查范围的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专项检查涉及的相关文件和政策规定,扎实做好自查工作。
(二)各单位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市财政局。
(三)各区财政部门参照本通知,组织开展本区涉企收费专项检查,于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工作,并将检查结果报送至市财政局综合处。
九、联系人和电话
市财政局联系人:秦召磊010-88549206
中介机构联系人:郭传杰13501390160
附件:(略)
1.单位及收费项目明细表
2.北京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专项检查填报报表
3.备查资料清单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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