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综〔2017〕929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征案卷材料复制收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9-25 00:54:23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征案卷材料复制收费的通知
京财综〔2017〕929号
市检察院,各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各区发展改革委: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市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案卷材料复制收费(收费编码198001)。
二、停征上述收费项目后,我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三、我市人民检察院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四、我市人民检察院要严格执行本通知,对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五、各级财政、发改、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六、《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本市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京财综〔2016〕811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人民检察院案卷复制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6〕1319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5月26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