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综〔2017〕777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市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9-25 01:10:15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市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京财综〔2017〕777号







市知识产权局,各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各区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7〕8号)的要求,现将重新审核后市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编码156001),并设“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费”(收费编码156001001)。由市知识产权局向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的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考生收取考试费。

二、收费项目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市知识产权局收取的考试费收入全额上缴市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支出由市级财政部门按照履行职能的需要统筹安排。

四、收费单位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当在收费场所及相关网站公示其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内容。

六、收费单位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多征、减免或缓征收费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七、各级财政、价格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7〕8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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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京财综,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知识产权, 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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