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综〔2017〕564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取消及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9-25 01:28:34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取消及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京财综〔2017〕564号






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地税局、市残联、市电力公司,各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按照《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本市现就取消及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费代码600033)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费代码600001)。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办理退库。

上述政府性基金欠缴收入分别缴入“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欠缴款”(收费代码298001)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欠缴款”(收费代码298002),并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政府性基金欠缴收入”(科目编码103019998)。

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1.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四、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五、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对公布取消、调整或减免的政府性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六、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京财综〔2015〕2629号)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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