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综〔2017〕569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京财综〔2017〕569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各区发展改革委: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本市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国家政策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涉及本市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1),确保国家要求取消或停征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全面落实。
二、减免和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1.部分药品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实行减免政策。对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门牌号变更)等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国产药品补充申请常规项,免收药品注册费。对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审批的第二类国产医疗器械产品延续注册事项,免收延续注册费。对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实际生产场地变更)、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等需要技术审评的国产药品补充申请事项及国产药品再注册费给予50%的优惠。
2.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标准。将本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8项特种设备检验费收费标准降低20%。
三、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欠缴收入分别全额上缴国库,并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欠缴收入”(科目编码103049949)。
四、取消、停征、减免或降低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五、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六、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七、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规定,对公布取消、停征、减免或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财税〔2017〕20号文件中涉及取消或停征的项目之前已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一律取消或停征。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收费问题的函》(京财综〔2008〕2269号)、原北京市物价局《关于环境放射性和电磁波监测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京价(收)字〔1993〕第309号)、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原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颁发〈北京市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1989)京环保计财字第202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
1.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情况表
2.部分非税收入与收费项目对照表
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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