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综〔2017〕274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9-25 01:55:0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京财综〔2017〕274号

 





市教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国土委,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各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各区发展改革委:

为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本市决定取消和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和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仍应收取,清欠收入和尚未缴库的资金余额按照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已预收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应退还缴费人,需退还的预收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库。

  “建设系统考核收费欠缴款”(收费代码299101001)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欠缴收入”(103049949)。

三、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各级财政部门要按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对取消和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六、各级财政、价格、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取消和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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