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综〔2016〕2901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本市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本市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京财综〔2016〕2901号
市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各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各区发展改革委:
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建议调整北京市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京卫财〔2016〕185号)收悉。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4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05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现将重新审核后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卫生检测费(收费编码139017),下设卫生检测费(收费编码139017001)。删除原卫生监督防疫收费(收费编码139009)、卫生检测费(收费编码139009016)。
(二)预防性体检费(收费编码139018),下设预防性体检费(收费编码139018001)。删除原预防性体检费(收费编码139009018)。
(三)预防接种服务费(包括接种耗材费)(收费编码139019),下设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编码139019001)。删除原预防接种劳务费(收费编码139009019)。
(四)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收费编码139020),下设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收费编码139020001)。删除原委托卫生防疫服务费(收费编码139009020)。
(五)鉴定费(收费编码139021),下设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编码139021001)、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编码139021002)、职业病诊断鉴定费(新增项目,收费编码139021003)共3项。删除原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收费编码139007)、医疗事故鉴定费(市级)(收费编码139007001)、医疗事故鉴定费(区县)(收费编码139007002),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收费编码139014)、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编码139014001)。
其中:职业病诊断鉴定费是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及其指定的办事机构依法组织对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过程、结论等存在争议)进行技术鉴定时,向当事人收取,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鉴定费用。因财政部目前没有设置相应收入科目,此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其他缴入国库的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科目编码为103044750)。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适时调整。
(六)社会抚养费(收费编码139016),下设社会抚养费(收费编码139016005)。删除原社会抚养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或非婚生育子女(收费编码139016001)、社会抚养费-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收费编码139016002)、社会抚养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者(收费编码139016003)、社会抚养费-女方生育时未满28岁或距生育第一个子女间隔不满4年(收费编码139016004)。
(七)考试考务费(收费编码139022)。
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编码139022001)。删除原卫生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收费(收费编码139011008)、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收费(收费编码139011009)。
2.医师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编码139022002)。删除原医师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编码139011)、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费(收费编码139011002)、临床(含公共卫生)类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收费编码139011004)、口腔专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收费编码139011005)、医师资格考试费(收费编码139011010)。
3.医师资格(中医类)考试考务费(收费编码139022003)。删除原中医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收费编码139011006)、传统医师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收费编码139011007)。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编码139022004)。删除原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收费编码139015)、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费(收费编码139015001)。
5.卫生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新增项目,收费编码139022005)。
6.中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新增项目,收费编码139022006)。
二、本市开展卫生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报名考务费”(收费编码155010001)收取。
三、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取消外国医师在京短期行医审核注册收费(收费编码139002)。包括外国医师在京短期行医审核注册费[技术交流项目内](收费编码139002001)、外国医师在京短期行医审核注册费[技术交流项目外](收费编码139002002)。
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仍应收取,清欠收入和尚未缴库的资金余额按照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已预收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应退还缴费人,需退还的预收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库。
四、上述收费项目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五、收费单位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六、卫生计生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七、收费单位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多征、减征、免征或缓征收费等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北京市政府非税收入科目与收费项目对照表(部分)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4号)
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05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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