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工信化工〔2024〕39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化肥氯碱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应急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化肥氯碱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工信化工〔2024〕39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行政审批局:
《山东省化肥氯碱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已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2月27日
山东省化肥氯碱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化肥、氯碱行业布局,规范产能置换管理,加快推动高耗能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产能过剩和高耗能行业工业投资项目办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40号)和《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管理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化肥、氯碱(烧碱)行业新建和改扩建项目产能置换。其中,化肥行业包括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以及用于化肥生产的合成氨。
第三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产能置换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产能置换的相关工作。
第一章 置换条件
第四条 产能置换以企业为主体,坚持自愿协商、市场化运作。建设项目可采取企业集团内部的产能转移、企业间兼并重组和产能指标交易等方式取得产能置换指标。
第五条 用于置换的产能,须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合规项目产能(包括完成整改的违规项目)。产能置换比例按照1∶1执行。
第六条 列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落后产能、有债务纠纷的产能、已享受政府补助的退出产能以及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产能,不得用于置换。用于置换的同一退出产能可以拆分,但拆分不得超过两个项目。
第二章 方案编制、核实
第七条 项目建设企业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企业名称、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计划开工和投产时间。
(二)退出产能企业名称、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退出装置所在地点、主要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计划关停和拆除时间。
(三)产能置换双方的工商营业执照,产能转让协议,退出产能的合规性文件,材料真实性、退出产能无资产债务纠纷和按期关停拆除的承诺书。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置换双方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逐级核实产能置换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并由项目建设企业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上报的置换方案进行复核确认,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有异议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现场核实后,确定是否予以公告。
第十条 置换方案经公告后,项目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产能置换双方企业应严格执行公告后的产能置换方案,确有必要进行调整的须严格执行变更程序。
(一)对拟建或退出主要设备数量或产能发生变更的,双方企业达成一致后,项目建设企业须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重新制定、报送产能置换方案,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八、九条有关规定重新受理。
(二)变更后的产能置换方案公告时,原产能置换方案须同时撤销。
(三)对建设项目地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由建设项目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确认后及时在门户网站作出说明。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企业应严格落实产能置换方案,用于置换的退出产能停产前,建设项目不得投产。项目建设企业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监督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的落实。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投产前,用于置换的产能主要设备必须停产,实现断水、断电,且不具备重启条件;建设项目投产后半年内,用于置换的产能主要设备应完成拆除;关停拆除进展应及时向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
法院查封的设备视同关停,待具备条件后立即拆除。
第十四条 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产能置换方案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退出产能主要设备关停及拆除情况进行现场核验确认,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
第十五条 对产能置换弄虚作假、方案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对核实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 则
第十六条 国家、省对重大项目及其配套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和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有效期自2024年3月29日起,至2028年3月2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