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建发〔2023〕1117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优秀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示范项目考评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优秀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示范项目考评办法〉的通知》
陕建发〔2023〕1117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陕西省优秀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示范项目考评办法》已经2023年6月27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第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3日
陕西省优秀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示范项目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物业服务管理标准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项目的考评工作。
考评工作每年1次,有效期3年。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优秀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示范项目考评的组织及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考评的初审工作。
第四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项目初审、推荐工作。
第五条 物业管理协会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考评相关服务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物业服务企业是指经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陕西省物业服务企业考评标准》(附件一)初审、推荐,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达标考评,分值在96分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示范项目是指经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陕西省物业服务项目考评标准》(附件二、三)初审、推荐,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达标考评,分值在96分以上的物业服务项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申报条件:
(一)按照党建联建要求,成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二)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年检合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四)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五)管理物业总面积在15万平米以上,且企业纳税信用评价在C级以上;
(六)依法公示服务事项、服务质量等级、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及明细、收费标准等事项,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七)物业服务企业上年度被陕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为A级以上;
(八)物业服务企业2年内无安全生产事故,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九)物业服务企业2年内无主管部门作出的有关收费、物业服务质量、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方面的处罚;
(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物业服务项目申报条件:
(一)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齐全;
(二)住宅、大厦(产业园区)建筑面积在8万㎡以上,办公楼为3万㎡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
(三)已完成前期物业招投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服务项目承接查验备案;
(四)上一年度陕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为AAA级以上;
(五)已交付使用1年以上;
(六)上一年度无安全责任事故;
(七)已落实物业服务管理信息公开公示管理制度;
(八)上一年度消防年度检测合格;
(九)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年检合格,防雷设施年检合格;
(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考评程序
第十条 考评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标准进行。
第十一条 申报优秀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示范项目每年3月1日前,向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陕西省优秀物业服务企业申报表》《陕西省物业服务示范项目申报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的企业、项目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5月1日前,将初审合格(考评得分在96分以上)的企业、项目报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由其复审。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每年7月5日前,将复审合格(考评得分在96分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项目书面上报(含佐证材料)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报送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项目在工作网站公示,公示期30日。公示期间收到实名举报投诉并查证属实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陕西省物业服务企业考评标准》和《陕西省物业服务项目考评标准》组织达标考评,每年确定“陕西省优秀物业服务企业”20个、“陕西省物业服务示范项目”50个,并公示考核评定结果,公示期30日。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授予企业“陕西省优秀物业服务企业”、“陕西省物业服务示范项目”称号,并予以通报表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陕西省优秀物业服务企业”和“陕西省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有效期满,对复评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第十七条 “陕西省优秀物业服务企业”和“陕西省物业服务示范项目”有效期内,对出现服务水平下降、群众投诉较多、达不到考评标准的,由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其整改,逾期不改正或者复评不合格的予以申请摘牌,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摘牌,并在县(市、区)、设区市、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网站上公布。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记入陕西省企业不良行为信用信息档案,并取消其本次评选资格,5年内不得参评。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据考评标准进行初审、复审和考评,严格执行考评纪律,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并对评定结果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考评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25日起施行,至2028年7月24日废止,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