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应急字〔2024〕24号《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线上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线上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应急字〔2024〕24号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应急管理局,有关单位:
《江西省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线上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3月20日
江西省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线上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能和便利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基本条件》《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是指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线上培训,是指学员通过移动终端或电脑终端登入互联网,利用线上安全生产培训平台(以下简称“线上培训平台”)进入线上虚拟课堂,完成学习并获得学时的一种培训方式。
本办法所称线上培训平台运营单位(以下简称“平台运营单位”),是指经合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场所和设施设备,人员满足相应运营服务需求,开设的线上培训平台符合《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 8011-2023)和《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网络培训平台管理规范》(DB36/T 1707-2022)要求的单位。
第四条 参加线上培训的学员在完成线上培训和必要的线下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合格后,通过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资格考核,可取得相应的安全合格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通过线上培训平台对“三项岗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理论知识的教育培训活动及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全省安全生产线上培训工作,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线上培训平台及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各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对本地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线上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平台运营单位管理
第六条 平台运营单位职责:
(一)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提供线上培训所需的系统服务,包括用户管理、课程管理、信息管理、过程管理、质量评估等。
(二)为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线上培训平台开展线上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制作线上课程、提供在线服务、管理线上培训档案、出具培训学时证明等。
(三)落实线上培训教学计划,不断优化线上培训平台和课程,线上培训内容及学时应符合培训大纲要求。
(四)对培训质量和出具的培训学时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满足《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 8011-2023)、《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网络培训平台管理规范》(DB36/T 1707-2022),且有意向承担线上培训工作的平台运营单位,可以向省应急管理厅申报。平台运营单位对提交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运营期间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提交变更内容说明和变更材料。
第八条 平台运营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以及省应急管理厅相关要求,做好运行管理、更新维护、技术支持、信息安全保密、培训数据管理等工作,不断完善功能建设,确保线上培训平台安全可靠,方便学员在线学习应用。
第九条 平台运营单位应具备科学、健全、合理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并建立统一管理、协同配合的运行机制,做好开设栏目的内容审核、维护督查和更新等工作,保证整体平稳、健康和有序运行。
第十条 平台运营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互联网安全管理的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定期对网站服务器、运行环境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确保网站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一条 平台运营单位应做好相关数据的备份,建立应急预警机制,防止出现系统性意外事件,备份数据的保存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平台运营单位的信息采集、发布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的规定,公布的所有信息应符合信息安全的要求。
第十三条 线上培训平台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应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包括但不局限于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四条 平台运营单位应具备完整的售后服务体系,在江西省内具有与业务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客户服务团队,拥有保证线上培训平台运营与维护、防止黑客攻击、保障网络安全、资料保密的专业技术团队,并保证每日24小时在线服务。对培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响应时间不超过2小时,解决问题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平台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并妥善保管备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6年,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确保在线培训过程可查询、可追溯。培训档案应包括学员基本信息、培训课件内容、课程设置、学时记录方式以及其他培训档案。平台运营单位根据培训结果如实出具参加线上培训的证明。
第十六条 平台运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二)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
(三)协助学员代学或发现学员有挂机、代学等行为而不制止、不处理;
(四)擅自修改培训数据,提供虚假培训证明;
(五)线上培训内容、时长不符合培训大纲要求;
(六)其他弄虚作假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文件要求的行为。
第三章 课程管理
第十七条 线上培训课程上线前,线上培训平台应当对课程内容、形式、意识形态、视频格式、视频质量等进行审核。使用线上培训平台开展培训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对平台课程进行审核,确保课程内容、形式、意识形态、视频格式、视频质量、版权等符合要求,并对线上培训教学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线上培训课程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设置。“三项岗位”人员的培训,按照应急管理部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及有关标准实施。课程内容涉及的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实施后,相关的课程应在2个月内进行更新、完善,技术标准等发布后,相关的课程内容应在3个月内进行更新、完善。
第十九条 线上培训课程以学时为计算单位,课程时长可累积计算,每学时不少于30分钟。线上培训学时可按同等时长计入安全生产理论知识培训学时,线上培训学时与线下培训学时具有同等效力,线上、线下理论培训学时占比按相关文件执行,学员每日培训总学时不得超过12学时。不得通过线上开展实际操作培训。
第二十条 线上培训课程设置应至少包含一个完整行业领域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的模块内容。各模块应有索引及简介,便于学员快捷找到所学内容。
第二十一条 线上培训课程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多媒体形式呈现,表现方式可多样化,包括专家授课、案例分析、2D/3D动画、情景剧等。其中案例分析应与所授工种相匹配。
第二十二条 线上课程质量要求图像清晰,画面亮度、灰度适宜,色彩选取符合视觉要求,无抖动、无倾斜、无变形;曝光适当,还原性好,无偏移、无跳帧、失帧现象,视频播放流畅;视频画面与音频同步,无明显的超前或滞后现象;声音清楚,无明显失真、放音过冲、过弱和杂音;无冗余画面和课程无关的画面等。
第二十三条 线上培训平台应设立互动交流空间并建立培训课程质量反馈制度,学员可对学习内容、课程设置、教师讲授等按平台设置客观评价内容进行评价。平台运营单位对于学员满意度低或质量较差的课程要及时下架更新。
第四章 学习管理
第二十四条 线上培训平台应支持多终端学习和完善、流畅的学习流程,具体功能包括用户注册管理、班级管理、课程资源管理、考试测评管理、学时统计等功能。
第二十五条 线上培训平台应具备实名注册功能,能够对身份信息进行校验,具备培训及测试全流程应用人脸识别、学习图像抓拍等防代学防挂机技术,防止出现代学等作弊行为。发现学员在线学习时作弊的,线上培训平台应取消其全部培训学时,对证书已发放的,应立即撤销其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员完成线上课程学习并测试合格后,线上培训平台可实现学时查询和学时证明实时生成、下载、打印等学时管理功能。学时证明有效期为12个月。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平台运营单位应建立学员学习电子档案,学习信息实时记录,包括身份信息、工作单位、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学习时长、学习完成情况、测试情况、人像抓拍图片、学时证明等。
暂停业务或申请退出的平台运营单位应与相关线下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做好档案交接工作。
第二十八条 平台运营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所收集学员个人信息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档案信息安全。按有关规定使用学员信息,不得擅自将档案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因平台运营单位原因导致学员档案信息泄露,将依法追究平台运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平台运营单位应当接受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并提供学员报名信息、所在学习的班次、学习时长及进度、最终完成的学时及学习内容情况、学员对课程的评价反馈情况等信息查询权限。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线上培训监督管理,各安全培训机构不得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线上培训平台开展培训。
第三十条 省应急管理厅每年组织对线上培训平台开展条件评估、检查,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线上培训平台引导其退出培训市场,不断激励平台运营单位提升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线上培训从业条件,或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平台运营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同级公安部门依法打击。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我省范围内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线上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安全生产线上培训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线上培训平台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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