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函〔2024〕5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奉化区董家村等8个历史文化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奉化区董家村等8个历史文化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批复
浙政函〔2024〕51号
宁波市、象山县、天台县、遂昌县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要求审批历史文化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宁波市奉化区董家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2021—2035年)》《宁波市奉化区青云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2021—2035年)》《宁波市奉化区马头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2021—2035年)》《象山县东门渔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2021—2035年)》《象山县墙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2021—2035年)》《天台县中山东路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2021—2035年)》《天台县中山西路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2021—2035年)》《遂昌县独山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2021—2035年)》。
二、要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村、街区的保护工作,保持和延续传统风貌,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文化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彰显历史文化名村、街区特色和形象。
三、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是历史文化名村、街区保护和管理的依据,规划范围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要将保护规划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加强相关规划与保护规划的衔接。加快历史建筑公布、挂牌、测绘建档工作,依法合理适度利用历史文化遗存,努力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四、宁波市、象山县、天台县、遂昌县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指导相关单位严格组织实施保护规划,健全保护机制,强化日常监管。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法定程序报批。省建设厅、省文物局等部门要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