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财会〔2024〕67号《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4-04-14 21: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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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财会〔2024〕67号







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沈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

为加强财会监督,规范会计服务市场秩序,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4〕8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做好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审核工作

各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有关规定组织做好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督促代理记账机构按要求及时完成备案,并于2024年5月30日前完成代理记账机构填报备案信息的网上审核工作。代理记账审批权划转至审批局或已下放至县(区)的,市财政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指导审批机关做好备案与审核工作,并按时完成相关工作报告。

(一)备案范围与截止日期。2023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及已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于2024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于2023年12月31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

(二)备案内容和审核要求。代理记账机构需报送机构基本情况、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等。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备案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进一步提升代理记账行业治理效能

各市财政部门应当深入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组织落实好《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财会〔2023〕26号),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思维,围绕“牢基础、强监管、促发展”三个方面,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健全完善长效机制,持续推动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推动机构规范执业。通过继续教育、会议培训、新闻宣传等多种方式,推动《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财会〔2023〕27号)有效执行,加强代理记账机构内部规范制定执行和执业质量把控,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将《工作规范》执行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督促和引导代理记账机构规范承揽和开展业务,有效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

(二)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联合有关监管部门继续对代理记账机构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具体整治工作通知另行下发),按要求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常抓不懈、久久为功,对违法违规者形成有效震慑。

(三)提升监督检查实效。优化完善监督模式,推动日常检查与专项整治、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机结合。注重凝聚其他监管部门、单位内部机构、行业协会等各方力量,形成监管合力,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结果运用,加大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力度,及时对存在未按要求备案、无法取得联系、拒不整改等行为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公示公告,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四)优化政务服务模式。依据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制定本地区办事指南,统一明确执业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审批事项,严格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要求履行审批职责。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构建一体化服务平台、拓宽代理记账服务领域等方式,支持引导代理记账行业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三、加强对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监管与指导

各市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财会〔2018〕32号)规定,组织做好代理记账行业协会日常备案和2024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工作,及时掌握行业协会发展动态。

(一)组织按时备案。组织各地区依法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在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注册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已经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应当在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含协会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会员构成及变动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会员服务和自律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创新举措等,并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二)严格把关审核。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可疑基本信息或会员机构信息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核查确认,对确实存在不实信息的行业协会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三)加强业务指导。引导行业协会做好政策咨询、法律维权、人员培训、市场拓展、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会员服务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会员信用管理、内部控制建设、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自律管理功能,运用信用记录、警示告诫、公开曝光等措施加大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推动提升行业规范化水平,逐步构建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有机结合的共治格局。

四、全面推广应用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电子证照

为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会计行业执业许可证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15号)相关要求,继续深化电子证照改革,推动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电子证照在各地区全面推广应用。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或扫描电子证照下方二维码等方式均可查验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电子证照真伪。各市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推广和服务工作,不断深化会计行业“放管服”改革,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五、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与分析

各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数据分析,根据2023年开展代理记账管理工作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的情况,形成本地区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行业发展趋势特点、改革举措、工作成效、行业发展现存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并于2024年5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并附电子版)报送省财政厅。

联系人:省财政厅会计处张远鹏

联系电话:024-22708531





 

辽宁省财政厅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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