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商流通字〔2024〕6号《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实施二手车经销支持政策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4-04-14 22:3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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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实施二手车经销支持政策的通知






京商流通字〔2024〕6号







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二手车经销企业规模化发展,促进二手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对符合条件的二手车经销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在北京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商务部门备案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企业。

二、支持条件和标准

对于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二手车经销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给予其二手车经销额0.5%的资金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以上奖励按照“先报先得”的原则,依据网上申报时间排序,如审核未通过,则按企业重新提交时间排序,奖励资金总额以2024年预算批复此项目金额确定。

三、申报流程

(一)企业申报

自发文之日起至2024年11月5日期间,二手车经销企业在二手车经销企业奖励申报系统(http://cwzb-bz.badia.cn)提交申报材料,企业可以多次申报,但同一车辆仅可申报一次。

(二)主管部门审核

1.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在申报系统上对企业提交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提交市商务局审核。

2.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四、申报材料

企业在申报系统上提交以下材料电子照片:

1.经销企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2.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的转让登记信息;

3.二手车经销额统计表(见附件1);

4.承诺书(见附件2);

5.信用报告(可在“信用中国(北京)”网站查询下载)。

五、资金拨付原则

根据审核通过的企业经销额度,按照奖励标准及奖励资金总额,按“先报先得”原则拨付奖励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保证数据真实。申报企业不得擅自篡改相关报表信息,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申报单位,不予支持,在政策实施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并按《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已获得的支持资金须退回。

(二)信用记录和安全状况良好。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未依法在京纳税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的;经市商务局等部门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三)初审单位应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切实做好指导与审核,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四)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根据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其他事项

本文件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生效。






 

北京市商务局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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