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2017〕7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7-09-26 03:26:36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2017〕7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5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保障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出发点,以完善养老保险风险保障机制、提升养老资金运用效率、优化养老金融服务体系为方向,坚持改革创新、提升保障水平,坚持政策引导、发挥市场作用,坚持以人为本、规范市场秩序,依托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和市场机制作用,扩大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拓宽服务领域,延长服务产业链条,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商业养老保险服务体系,形成市场体系完备、运行机制完善、产品形态多样、持续适度盈利、经营诚信规范的现代商业养老保险服务业态,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养老保障服务多层次需求。

二、创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


(三)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根据我省社会养老需求,开发多样化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满足个人和家庭在风险保障、财富管理等方面的需求。积极发展安全性高、保障性强、满足长期或终身领取要求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无子女家庭、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空巢”家庭等特殊群体养老保障需求,探索开发涵盖多种保险产品和服务的综合养老保障计划产品。积极争取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支持商业养老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发展具备长期养老功能、符合生命周期管理特点的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牵头责任单位:安徽保监局,配合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

(四)推动商业保险机构提供企业(职业)年金计划等产品和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与企业(职业)年金领取相衔接的商业保险业务,强化基金养老功能。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我省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基金市场化运营管理,在基金受托、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针对我省创新创业企业就业群体的市场需求,丰富产品供给,提供多样化养老保障选择。(牵头责任单位:安徽保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提供商业服务和支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挥技术、人才和服务网络优势,参与我省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开展各类经办服务,提高基本养老保险运营效率。支持我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利用资产管理优势,依法依规有序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促进养老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牵头责任单位:安徽保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民政厅等)

三、健全养老保险服务体系

(六)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做好养老机构风险保障服务。完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展针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托老所、互助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老年人短期托养和文体休闲活动等机构的责任保险,积极鼓励各类养老机构参保,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提升养老机构抗风险能力。(牵头责任单位:安徽保监局,配合单位:省民政厅等)

(七)建立完善老年人综合养老保障计划。针对老年人养老保障需求,坚持保障适度、保费合理、保单通俗原则,大力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长期护理、住房反向抵押养老等适老性强的商业保险,完善保单贷款、多样化养老金支付形式等配套金融服务,提高老年人可支配收入,提升老年人养老水平。(牵头责任单位:安徽保监局,配合单位:省民政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

(八)加快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进一步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体现公益、投保自愿相结合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鼓励各地为低收入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积极探索企业捐赠、社会赞助、村集体出资以及个人购买等多种形式的意外伤害保险参保机制,探索开展特殊困难群体和重点优抚对象等老年人的意外伤害保险统保工作。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更多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加大优惠力度。逐步实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全覆盖,提高老年人及其家庭的抗风险能力。(牵头责任单位:安徽保监局,配合单位:省民政厅等)

(九)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探索建立由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商业长期护理保险、护理补贴等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全面建立特困供养人员医疗(住院)护理保险制度,为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养人员提供照料护理服务。鼓励各地通过购买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等方式,为特困供养人员、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孤老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老年人等困难老年人群提供必要的护理服务,探索建立困难老年人护理保险制度。(牵头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安徽保监局等)

四、推进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

(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以新建、参股、并购、租赁、托管等方式,在我省积极兴办养老社区以及养老养生、健康体检、康复管理、医疗护理、休闲康养等养老健康服务设施和机构,为相关机构研发生产老年用品提供支持,促进医养融合发展,增加养老服务供给。(牵头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安徽保监局,配合单位: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等)

(十一)支持商业保险资金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支持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组改制,鼓励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参股或控股公办养老机构。积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建设和运营模式,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支持商业养老保险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共同建设和运营养老机构。(牵头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民政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安徽保监局等)

(十二)拓展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领域。支持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形式,参与我省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建设等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服务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生活性服务业等发展,助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牵头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安徽保监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

五、提升商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十三)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商业养老保险管理运行制度,优化业务流程,提升运用效率,强化商业养老保险业务规范运营。制定商业养老保险服务地方标准,建立以保险消费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商业养老保险机构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商业保险机构诚信记录制度,纳入全省信用体系建设。(牵头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安徽保监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

(十四)提升商业养老保险机构服务能力。商业养老保险机构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从业人员职业教育,持续提升服务能力。发挥统一管理和机构网络优势,简化业务办理手续,积极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不断创新商业养老保险服务方式。优化服务网点布局,做好养老社区、老年公寓等老年群体较为集中区域的保险服务,积极开展营业网点亲老适老化改造,开辟老年客户服务专区,营造便捷、安全、舒适的服务环境。(牵头责任单位:安徽保监局,配合单位:省民政厅等)

(十五)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商业养老保险业务销售、承保、赔付等环节的监管,严肃查处销售误导、非理性竞争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有效保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完善多部门监管合作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牵头责任单位:安徽保监局)

六、完善商业养老保险支持政策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在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推进商业养老保险工作。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放在深化养老服务业体制改革和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细化完善配套措施,制定实施方案,促进商业养老保险持续健康发展。(牵头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安徽保监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

(十七)落实投资和财税等支持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商业养老保险的各项支持政策。完善风险保障机制,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投资重大项目、支持民生工程建设等提供绿色通道和优先支持。按有关规定,对企业为本单位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商业保险机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牵头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安徽保监局等)

(十八)强化保障政策支持。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在投资开办的养老机构内设置医院、门诊、康复中心等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在房地产交易、登记、公证等机构设立绿色通道,降低收费标准,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效率。依法保障养老服务业用地供给,加强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严禁改变土地用途。(牵头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安徽保监局等)

(十九)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商业养老保险宣传力度,大力普及商业养老保险知识,增强人民群众商业养老保险意识。完善商业养老保险信息公开渠道和机制,建立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督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加强行业自律,倡导公平竞争与合作,积极营造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良好氛围。(牵头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安徽保监局)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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