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党发〔2010〕18号《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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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试行)




新党发〔2010〕18号

 






为贯彻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十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在认真落实现行就业政策基础上,采取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充分就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努力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


(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大中专毕业生是宝贵的人力资源,是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要力量。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关系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关系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和各企业一定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新疆的全局和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和服务意识,把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采取更有针对性、更加得力、更具实效的举措,基本解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问题,逐步建立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总体工作要求。统筹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突出重点,促进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南疆三地州、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和女大学生就业;突破难点,转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观念、提升就业能力,优化创业环境;多措并举、分类施策,注重措施针对性和有效性;坚持市场就业方针,实行双向选择;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企业、农村、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强化政策推动、岗位开拓、培训效能、就业服务,逐步提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稳定性。

(三)明确目标任务。到2014年底,通过多措并举,力争使2009年以前毕业的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2010年至2012年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基本实现就业,总计28万人(2009年底以前毕业的7.5万人,2010年毕业的6.5万人,2011年毕业的7万人,2012年毕业的7.2万人)。其中,鼓励企业吸纳9万人,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含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4万人,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岗位安排就业1.8万人,基层就业项目安排1.7万人,机关招考1万人,事业单位招聘4.9万人(含特岗教师、支援省市培养),就业见习3.1万人,2万余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参与到职业技能培训等各项就业准备活动中。当前,要把基本解决2009年底以前毕业的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在2012年5月底以前完成,力争在2011年底以前基本完成。同时,统筹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逐步建立和形成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长效机制,实现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基本稳定。

二、多措并举,千方百计拓宽就业门路

(一)鼓励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创新型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围绕产业链,延伸配套加工、服务外包等,拓展就业空间,吸纳更多的有技术专长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要积极招用大中专毕业生,加强人才储备,增强发展后劲。对各类企业新招用南疆三地州、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或女大中专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贴息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5年。贴息额度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累加计算,据实贴息。政策审批期限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其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政策审批期限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三)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和国有企业带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各级政府在安排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增加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国有企业新招用人员中大中专毕业生比例不得少于30%。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创业园区等各类产业聚集园区要充分发挥集中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作用。督促对口支援省市援疆项目和引进企业积极招聘当地大中专毕业生。

(四)实施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赴对口支援省市培养计划。从2011年起,主要组织少数民族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对口支援省市参加一定期限的培训、见习和培养锻炼。鼓励新疆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留在当地就业。具体实施办法由组织部门牵头研究制定。

(五)加大职业培训,增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能力。实施大中专毕业生职业培训计划,对有意愿参加职业培训的大中专毕业生,全部实行免费培训。各县(市、区)要积极组织开展就业观念和就业政策引导性培训、就业技能培训,给予培训和伙食补贴。鼓励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对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和订单培训的企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自治区、行业举办的职业院校、技工学校组织大中专毕业生开展技能培训,给予培训补贴和交通补贴,对实现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再给予师资和设备损耗补贴。鼓励受援县(市、区)组织毕业生赴对口支援省市接受技能培训的,给予补贴。对开展少数民族毕业生汉语言培训,给予补贴。

鼓励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培训,给予培训补贴,对创业成功的大中专毕业生给予奖励。鼓励高校组织有创业意愿和条件的在校生在毕业学年参加创业培训,给予培训补贴。将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大棚种植、林果种植、畜禽养殖等设施农业技术培训纳入创业培训范围,享受创业培训补贴政策。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和自治区统一鉴定,取得合格证书后,给予培训鉴定补贴。

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能力建设。加快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步伐,各地(州、市)、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对口援疆省市资金和师资培训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组织开展师资培训,尽快形成满足当地就业需要的培训能力。要加快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建设。

要结合职业培训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切实落实补贴资金。上述各项补贴资金直接拔付企业或培训机构,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职业教育经费中解决。

(六)保障大中专毕业生基本生活。对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语言、技能、创业培训的,在参加培训期间,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对赴内地省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自治区实施的赴对口支援省市培养计划生活补贴标准给予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地财政承担,自治区对南疆三地州给予生活补助费支持。

(七)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和边远地区就业。各地要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乡(镇)、村和城镇社区就业。认真落实生活补贴和社保补贴有关政策,对到南疆三地州和国定、区定贫困县、边境县农村乡(镇)、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生活补贴标准可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含“三险一金”)的2倍,期限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八)开发公益性岗位。各地要在开发公益性岗位、解决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基础上,拿出部分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特别是2002年底以前毕业的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并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

(九)挖掘机关、事业单位岗位潜力。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加大基层公务员招考力度。科学合理设置事业单位空缺岗位条件,加快南疆三地州和国定、区定贫困县、边境县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空编空岗招录速度,及时招聘空岗职位,减少空岗数量。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按照一定比例招录招聘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扩大南疆三地州和国定、区定贫困县、边境县招录招聘当地高校毕业生的比例。

(十)加大面向基层就业项目实施力度。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并适当扩大规模。提高“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吸纳新疆籍毕业生比例。扩大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和村任职规模,2010年至2012年每年增加2000个名额,力争到2012年实现每个社区至少有2至3名大学生,每个村有1名大学生的目标。增加“特岗教师”和学前、小学双语教师招录数量。实施高校毕业生继续升学计划,适当扩大升学比例,鼓励高校毕业生继续学习深造。切实落实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学费返还或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建立和完善从基层培养、选拔、使用人才的长效机制,形成从基层选拔优秀干部的政策导向。

(十一)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全面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见习单位要为见习大中专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见习单位再给予见习毕业生一定的生活补助。鼓励见习单位提前招用见习毕业生,对见习期限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加强就业见习跟踪服务和督查工作,力争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就业率达到70%以上。

(十二)鼓励自主创业。对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创业备案”制度,备案期1年,不收取任何费用。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25号)中“对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创业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范围,扩大到所有自主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对大中专毕业生初次创业申办企业的,实行注册资本“零首期缴纳”,自领取营业执照2年内缴足出资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降低水电收费价格,对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行用水与工业用水同价,用电与非普工业用电同价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州市研究制定。

(十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免缴地方税收3年,减半征收地方税收2年。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当年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5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000元为限额扣减地方税收,其中对吸纳南疆三地州、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限额标准可上浮20%。政策审批期限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

(十四)放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可提高到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可延长至3年,到期确需展期的,可展期1年。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创业成功的,各地可结合实际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其他形式小额贷款,享受相同贴息政策。对己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按时足额还清贷款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可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贷款额度、期限和贴息仍按上述标准执行。以上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鼓励对口支援省市出资增加县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十五)鼓励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对通过灵活就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等实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从自治区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十六)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根据就业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确保就业政策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功能,在确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从2010年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3年内可从上一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地州市提取20%、自治区本级提取30%比例的资金用于促进就业。

三、强化服务,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一)实施就业全程跟踪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开设专门服务窗口,为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2011年上半年,各地(州、市)和县(市、区)两级要全部成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加强基层平台工作力量,通过开发特定公益性岗位,解决工作人员紧缺问题。

(二)开展就业专项服务活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广泛收集适合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岗位信息,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实现用工岗位需求与毕业生资源的有效对接。从2011年起,自治区各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教学〔2002〕18号)有关规定,从当年毕业生缴纳的学费中提取不低于1%的资金作为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专项经费。对高校组织的公益性就业指导和招聘活动,自治区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贴。

(三)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各地要安排创业引导性资金,积极争取对口支援省市资金支持,结合本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充分利用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创业园区等各类产业聚集园区的产业聚集效应,建设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为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创业场地,并给予场租补贴、税收返还等政策扶持。同时,鼓励和扶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创业孵化和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要切实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小额贷款、注册登记、财务管理、法律援助、成果转化等创业服务,帮助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创业型县(市)要率先启动。

(四)建立就业失业实名登记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统计指标体系,进一步加强就业基础管理和动态监测,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等工作。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凭居民身份证、毕业证等相关资料到居住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对大中专毕业生因个人原因3次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岗位,不再进行失业登记。大力推进劳动用工备案、空岗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实现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动态管理。

(五)依法维护公平就业。各类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相关规定,不得以求职者的性别、民族等原因拒绝提供就业岗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求职者的合法权益。

四、转变观念,引导大中专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


(一)强化就业观念教育。通过开展职业指导、就业形势报告会、励志讲座、社会实践、心理辅导等多种形式,引导大中专毕业生正确认识就业形势,正确看待自身能力与社会需求,在就业时不等不靠、不挑不捡,先就业后择业,树立“行行可建功、处处能立业、劳动最光荣”的就业观和成才观。

(二)大力开展就业宣传。要采取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生动有效的形式,大力宣传促进就业优惠政策,大力宣传扎根基层、奉献农村、锻炼成才的优秀大中专毕业生,大力宣传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唱响到企业、到基层、到非公有制企业、到艰苦边远地区建功立业的主旋律,引导大中专毕业生自觉转变观念,把自身发展与社会需求紧密相结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合力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舆论氛围。组建“就业指导专家团”,深入高校、社区、农村、家庭开展公益巡讲活动。公共媒体要积极开设就业栏目、专题,加大公益宣传力度。将每年4月定为就业宣传月。

五、面向市场,深化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改革


(一)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建设。从2011年起,自治区各大中专院校要将就业和创业指导课作为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并不断提高课程建设及教学水平,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政策,规划职业生涯,提高求职技巧,加强观念教育,提高就业竞争力。加强就业指导队伍建设,开展职业指导师培训和认证,把就业指导列入大中专院校教师职称评审范围,设置专业学科,解决就业指导专职教师职称评定问题。

(二)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调整专业结构和办学结构。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产业发展趋势,深化以就业创业和质量提升为导向的教育改革。教育部门和高校要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加大学科和专业结构调整力度,提高人才培养的适应性。扩大高职、中职办学规模。要深入开展市场需求调研,加强对各类专业人才需求的规律性研究,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专业要客观分析、区别情况,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调整。自治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建立大中专毕业生供给与社会需求情况的调查研究制度,每3年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供一份调研分析报告,提出专业结构调整的意见和建议。

六、履行职责,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

(一)加强组织领导。就业是当前最大的民生问题。促进就业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群众第一、就业优先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坚持以人为本的观念,把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形成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各地(州、市)、各县(市、区)政府作为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每年要专题研究就业工作至少2至3次。要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年度目标任务考核范围。各地、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后的生活问题,努力帮助其改善工作、生活条件,解除后顾之忧,促进稳定就业。

(二)建立促进就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真正发挥牵头作用,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地(州、市)、县(市、区)要建立政府主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

(三)实行定期通报和奖励制度。对各地、各部门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定期通报,总结推广促进就业先进经验和做法。自治区将适时开展督查指导活动。每年选择一批用工规范、吸纳就业潜力大的企业进行重点支持培育,以点带面,在全区范围内示范推广。开展就业工作评先表彰活动。对在基层、企业等工作岗位表现突出的大中专毕业生,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成绩突出的大中专毕业生,定期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促进就业职责,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要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对违规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的,严格按有关规定查处。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下拨资金,进一步完善资金支出绩效评估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尽快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并将制定实施办法情况以及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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