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商办〔2010〕137号《关于印发〈站在新的历史起点立足工商职能服务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站在新的历史起点立足工商职能服务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的通知》
新工商办〔2010〕13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和全国工商系统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口支援新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服务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在新时期服务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的召开标志着新疆已经站在“大建设、大开放、大发展”新的历史起点上。自治区工商系统围绕“适应新疆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工商怎么办?”和“面对全国工商系统援疆新机遇,新疆工商怎么做?”两大主题,开展了广泛深入的大学习大讨论,形成了“解放思想,抢抓机遇,主动作为,真抓实干,全力提升新疆工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为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做出积极贡献”的共识。在新时期,建设繁荣富强、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疆,积极服务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基本要求。全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和全国工商系统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口支援新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座谈会对于推动和服务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政府实施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部门,在促进新疆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积极作用,深刻领会、全面把握新形势下中央、自治区对新疆工作的战略部署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服务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若干意见》,切实增强抢抓机遇、加快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树立开放意识、创新意识、服务意识,提升发挥职能作用的效能和水平,真正把中央、自治区对新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国家工商总局给新疆的优惠政策贯彻好、落实好、执行好,全力支持和服务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二、服务新疆新型工业化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的,可以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积极鼓励和支持新能源、新技术、新材料、新医药、生物育种、信息网络或战略性新型产业快速发展,形成产业集群,设立上述企业,其名称可以冠“新疆”行政区划,上述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的,可以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三)建立大企业、大项目联络员制度。为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重大民生工程、生态环境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大企业、大项目实施联络员制度,实行提前介入、专人专办、全程跟踪服务。
(四)积极服务开展各类经贸合作与交流洽谈工作。积极支持举办 “中国─亚欧博览会”、“中国喀什?南亚中亚商品交易会”等重要商展活动,充分发挥工商部门掌握的经济主体数据、经济结构情况和当地经济发展需求的优势,利用对口支援工作建立的协作平台,有针对性地与内地牵线搭桥,积极参与、积极服务招商引资工作,并使之成为常态。
(五)综合运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服务经济发展。利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资源,做好特色优势产业企业数量、行业分布、产业结构等综合分析工作,积极服务地方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服务市场主体理性投资,服务新疆经济健康发展。
(六)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政策许可的领域。充分运用联合重组、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推动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政策允许的领域,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七)支持具有新疆特色文化的旅游产业加快发展。鼓励支持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新疆旅游产业,开发具有新疆民族特色的旅游品牌与项目,促进旅游产业发展。
(八)贯彻执行国家节能减排等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在实施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业发展政策,防止“十五小”、“新五小”向我区转移。
三、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九)放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条件。中央直属企业和国内大型企业在新疆设立独资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可以申请使用投资企业的字号,并可以将字号放在新疆行政区划之前;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经营范围涵盖国民经济行业3个大类以上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表述所从事的行业。
(十)放宽公司非货币出资方式。试行以债权等方式出资;以知识产权或其他技术出资设立公司的,出资比例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
(十一)放宽市场主体登记住所条件。在国家级开发区或者省级以上工业园区设立的企业,以开发区指定的场所作为企业住所的,凭开发区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所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住所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在城镇以外、房产管理部门尚未纳入房产发证范围的煤炭生产企业或非煤矿山企业,凭所在地县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申请办理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
个体工商户无法提交经营场所证明的,申请人可持市场开办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物业部门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十二)放宽企业年检条件。对在企业年检中应当提交审计报告的企业,获得自治区“守合同、重信用”称号或属驰名、著名商标企业,可以免予提交审计报告;对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参加年检的,经企业申请,可以批准延期90天年检。
(十三)允许经营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的大类表述。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的需要,可以申请使用国民经济行业大类或者中类表述其经营范围。企业依法取得的许可经营事项,以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载明的事项表述。
(十四)下放企业注册登记权限。授权国家级开发区工商局对本辖区内应当由自治区工商局登记的股份公司(中央企业设立的控股股份公司除外)进行注册登记。
(十五)采取行政指导方式,实行“责改式”监管。对不涉及行政许可的超范围经营、擅自变更经营地址等轻微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指导方式,引导其规范经营。
(十六)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允许外资企业名称字号使用英文简称;对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无违法记录、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的,可以批准延长出资期限一年;对筹建期超过6个月或经营项目中涉及前置许可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经营范围可核定为“***项目的筹建(在取得相关许可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地州市工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网上受理、远程核准、异地发照。
(十七)促进新疆广告业加快发展。支持区内媒体的公司化改制,推动新兴广告媒体的发展与规范;加强区内外广告企业合作交流,优势互补,推动新疆广告业做大做强。积极促成国家工商总局和中广协定期举办广告发展论坛及民族团结公益广告大赛活动,促进企业提高品牌意识,增强运用广告策略开拓市场的能力。
四、服务自治区私营个体等非公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再就业
(十八)鼓励支持困难群体创业。积极建议各级政府利用社会公共资源创办早市、夜市,为高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退役士兵、返乡创业农民、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创业提供机会。
(十九)实行初次创业“备案制”。对困难群体初次创业申请办理个体登记的,实行“创业备案”制度,备案期1年,不收取费用;困难群体初次创业申办企业的,实行注册资本“零首期缴纳”,自领取营业执照后2年内缴足出资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二十)支持各级政府建立创业市场、创业园区。积极推动各级政府开办创业市场和创业园区,实行创业跟踪联系制度,落实专人担任创业联系人,提供事前指导、快速办结、定期联系等全程服务。
(二十一)积极维护个私企业合法权益。在全区各级私个协会成立个私经济法律咨询指导站和个私经济维权服务站,组织法律专家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
五、推进实施新疆商标战略
(二十二)积极推进新疆商标战略的发展。制定《新疆商标战略发展规划》,加大驰名、著名商标培育认定的工作力度,力争每年申报成功3件以上驰名商标。积极争取国家工商总局定期组织内地驰名商标企业和商标专家组成宣讲团来疆宣讲。
(二十三)支持企业以自主商标开发国际市场。积极组织企业参加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培训,鼓励企业以自主商标开发国际市场,逐步提高企业自主商标商品出口比例和自主商标品牌信誉;建立健全商标境外维权机制,为企业境外维权提供服务。
(二十四)支持企业商标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制定《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拓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依托新疆商标协会网站,建立商标交易运作平台,盘活企业闲置商标,优化配置商标资源,实现商标无形资产价值。
(二十五)保护新疆特色文化商标。积极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在新疆设立商标办事处,对与新疆高知名度的历史文化遗产、文化种类名称、民俗、自然景观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及含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含音译、意译)的商标注册、评审等事宜处理上,采取措施,保护新疆的特色文化资源。
(二十六)加大对新疆名优特产品的商标保护力度。开展经常性的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加强对驰名、著名商标、涉农商标、涉外商标和食品药品等事关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商品商标的监管,加大对商标侵权大要案件的查处力度;打击恶意仿冒驰名、著名商标,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商标违法行为;构建区域内、外商标保护协作机制。
六、积极推进新兴市场建设
(二十七)积极推进商贸和物流体系建设。依托新疆地缘优势,支持在乌鲁木齐、喀什、霍尔果斯、阿拉山口等重点地区建设物流基地和商贸物流中心。
(二十八)支持建立新疆物流网络平台。加强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的监管,大力培育、扶持、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电子商务,支持建立新疆粮食、棉花、特色林果等重点农产品网络交易平台,积极引导我区个体私营经济利用国内知名网络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活动。
(二十九)积极支持培育引导公司+基地+农户的产供销一体化模式。用高科技和先进的营销手段,化解市场风险,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带动农民增产致富。
七、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十)支持新疆农村集贸市场发展。允许农村集贸市场开办者办理营业执照,统一核定经营范围,市场内的经营者可免予办理营业执照。
(三十一)支持农民创办专业合作社。县级工商局可以委托工商所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开辟绿色通道,实行“零收费、近距离、无障碍”服务。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自身设施资源从事农村特色旅游、休闲度假、开办农家乐等经营项目。
(三十二)积极培育农村经纪人。在工商所建立“农村经纪人指导站”,对农村经纪人进行免费培训,简化农村经纪人注册登记程序。
(三十三)大力培育发展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认真普查整理挖掘新疆优势特色农产品、传统农副产品、手工艺品、民族特色产品资源,制定重点培育发展计划,建立服务联络机制,实施重点培育发展商标的全程跟踪服务,引导农民、农村经济组织和涉农企业注册、使用和保护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推进商标富农工作。争取国家工商总局协调在国家级媒体免费宣传新疆优质特色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以及驰名、著名商标企业产品。
(三十四)加强涉农合同行政指导帮扶力度。在基层工商所建立合同行政指导服务站,受理涉农合同纠纷,调解涉农合同争议,提供合同签约指导服务;实行农业订单合同备案管理制度,从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做好对订单农业的服务,促进订单农业发展。
(三十五)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围绕市场准入、商品质量、交易行为三个重要环节,从落实责任、全面清查、质量检测、维权网络四个方面入手,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做到让农民满意,让政府放心。
八、积极营造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
(三十六)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进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参与、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征信体系建设。依托企业数据库和行政监管信息,建立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加快“诚信新疆”建设进程,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三十七)进一步完善12315“四个平台”建设,稳步推进“一会两站”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12315进企业、进商场、进市场、进学校、进农牧团场“五进”工作,积极探索尝试消费纠纷源头治理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综合分析投诉数据,有针对性地发布消费警示和消费提示,开展消费教育,引导科学消费,提振消费信心;畅通消费纠纷解决渠道,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消费纠纷化解在基层,使12315真正成为政府倾听民声、畅通民意的平台。
(三十八)切实维护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强化食品质量和市场准入、交易、退出的监管力度,构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加强与西部各省区市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管的交流与合作,逐步健全完善区域合作机制。
(三十九)严厉打击传销。健全区域性打击传销协作机制,严厉打击诱骗少数民族群众到内地参与传销的违法行为,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四十)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加快建立广告监测中心,依靠高科技手段,提高广告监测效率,及时查处影响社会稳定的虚假违法广告,使广告成为传播先进文化的载体。
(四十一)深入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市场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处置能力,增强市场控制力,坚决查处影响新疆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的交易和竞争秩序。
(四十二)积极发挥各级私个协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作用。建立会员交流的平台和机制,在会员中广泛开展“四个认同”教育活动。
(四十三)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加大治理商业贿赂、商业欺诈和“黑网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促进新疆社会和谐稳定。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
(四十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服务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分解目标任务,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四十五)抓好检查督导和工作落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工作开展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到平时和年终的考评考核中,加强检查督导,及时总结经验,强化措施,真正把中央、自治区的决策部署和国家工商总局的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为推动新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更加繁荣富裕和谐的社会主义新疆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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