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司办〔2017〕414号《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实施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监督管理办法》

浏览量:          时间:2017-09-29 02:36:50

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实施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司办〔2017〕414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实施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第9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厅政策法规处反映。





 

广东省司法厅

2017年7月13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实施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调整实施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调整实施省级行政职权事项,是指依法由广东省司法厅行使的行政职权事项,经依法调整(含下放和委托)由下级司法行政单位承接实施。

行政职权事项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奖励以及其他行政职权事项。

第三条  调整实施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应当坚持“放管并重、责权一致”的原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管理脱节,促进行政职权行使规范高效。

第四条  下放实施的行政职权事项由承接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委托实施的行政职权事项由承接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省司法厅名义实施,省司法厅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省司法厅负责对承接单位实施承接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承接单位应当对承接事项及时做好承接落实,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省司法厅提供的行政职权事项办事指南、业务手册、表证单书等开展实施工作。

第六条  承接单位应当依法做好承接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工作,严格按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期限办理承接事项,不得变相增加或者降低办理条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不得违规收取费用。

第七条  承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网上办事大厅,做好网上办理事项申请受理、办理工作,及时在政务服务网上公开审批办事指南、办理结果等信息,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双公示”工作。

承接单位应当在事项办理完成后,按要求时限将事项办理结果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八条  承接单位应当按照一案一卷的要求和案卷评查、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并保存承接事项办理案卷,接受省司法厅对案卷的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

第九条  承接单位应当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承接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重点建立日常监管、定期抽查、个案请示等监管制度,明确监管对象、内容、方式、措施、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职权事项活动情况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条  承接单位发现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职权事项相关活动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开展执法或者移交有权执法机构处理。

承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与承接事项有关的投诉、举报,及时向省司法厅报告执法过程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承接事项所涉及的复议和诉讼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承接单位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承接事项职权范围内制订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十二条  省司法厅不定期组织开展承接事项的业务培训,提高承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省司法厅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承接单位实施承接事项的日常监管,指导督促其依法、规范办理承接事项,对承接单位报送备案的材料进行依法审查。

第十四条  省司法厅建立定期通报制度,通报承接单位对承接事项办理和备案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省司法厅在对承接单位办理承接事项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进行系统内通报批评,直至终止委托;有违法失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承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承接单位应当严格管理省司法厅交付的委托事项专用章。专用章应当视同承接单位公章进行统一保管,不得由内设机构保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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