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科政〔2024〕1号《安徽省科学技术厅等7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与动力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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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学技术厅等7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与动力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皖科政〔2024〕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与动力的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安徽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1月25日






 


关于进一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与动力的若干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推动科技政策落实落地,制定如下举措。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安徽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好创新“先手棋”,以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为旗帜性抓手,聚焦制约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人才等科技创新主体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转职能、补短板,采取放权、松绑、减负、激励等多种举措,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与动力,在国家科技创新格局中勇担第一方阵使命,支撑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

二、激励举措

(一)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和动力。

1.完善科技领军企业引领机制。聚焦十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培育一批科技领军企业,支撑新兴产业集聚地建设。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或参与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任务,建设全国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业研究院等平台基地。对成功争创国家级创新平台的科技创新主体,省统筹给予奖补资金、科技项目、引导基金等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支持科技领军企业在省外、境外建设“研发飞地”,引育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支持科技领军企业发挥产业技术创新引领作用,联合产业链上下游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组建体系化、任务型的创新联合体,建设全产业链创新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设计研发能力、仪器设备、试验场地、应用场景等创新资源要素。(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2.完善国有企业创新考核与激励机制。强化国有企业创新责任,建立省属重点工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创新使命责任书制度。强化国有企业研发投入主体责任,明确经营业绩考核中研发投入强度要求,并与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相挂钩;省属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年度增量部分可视同利润予以加回。对承担重要科技创新任务或以研发业务为主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采用与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特点相匹配的科技创新绩效指标体系。推动国有科技型企业设立专款专用、不纳入保值增值考核的企业研发准备金。健全国有科技型和创新型企业中长期激励机制,实施更为灵活的股权和分红激励。(责任单位:省国资委,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承担原创技术策源任务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对其科研人员实施的现金激励,据实列入工资总额单独管理,不作为工资总额预算基数。(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国资委)

3.完善科技型企业培育机制。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双倍增”行动,鼓励各市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鼓励各市支持建设孵化载体,强化“投孵联动”,根据科技成果转化新成立企业数量、当年落户在省内的毕业企业数量,对孵化载体给予相应的财政资金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的运行机制,减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成本。优化升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政策,省统筹相关基金资金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4.完善金融支撑企业成长机制。用好“投早投小投科技”天使基金群,构建覆盖初创企业成长的投资生态圈。争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与安徽省天使基金共同设立子基金,引导市场化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参与基金运营。支持社会资本与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共同设立医疗卫生领域成果转化引导子基金,加速院内制剂等医疗卫生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健全全省科技融资担保体系,完善科技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制度,缓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题。(责任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决策和业绩考核机制,以企业在一定周期内的整体业绩作为考核对象,不对单个项目的亏损作负面评价。(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实施推进企业上市“迎客松”行动计划,鼓励科创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及境内外上市融资。(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安徽证监局、省科技厅)

5.完善企业牵头重大攻关机制。改革项目征集形成模式,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或涉及产业、民生等领域重大创新需求,采取政府定方向和企业出题目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多部门、多主体共同凝练任务需求和科技项目制度,进一步提升企业创新决策话语权。应用类科技攻关项目以企业出题为主,来自企业提出的技术需求数原则上不低于80%。(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落实企业基础研究投入税收优惠政策,引导鼓励企业增加基础研究投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税务局)探索建立“拨投结合、先拨后投、适度收益”财政经费支持模式,鼓励科技领军企业、国家和省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创新联合体等牵头研究前瞻性、引领性和颠覆性的技术创新项目,先期通过科技项目立项予以资金支持,在项目成果进入市场化融资阶段时,将前期项目资金按约定方式转化为股份,参照市场化方式进行管理或退出。(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6.打造“科大硅谷”企业最优孵化地。以体制机制改革为牵引,完善“科大硅谷”、中国科大科技商学院、工业互联网等平台与省有关部门、省新兴产业推进组及市县协同联动机制,推动三大平台建立覆盖全省的创新发展赋能体系,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发挥高校、科研机构、大科学装置和各类金融机构聚合效应,营造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最优环境。积极招引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和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落户“科大硅谷”创新创业,在土地供应、基础设施配套、人才招引等方面设立“便捷通道”和“绿色通道”,打造创新创业大平台。对落户“科大硅谷”的青年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团队,省新兴产业天使基金群予以优先支持,赋予人才团队领头人“自主荐才”权。(责任单位:合肥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二)激发科研单位的创新活力和动力。

7.推进科研事业单位章程管理。坚持简政放权与有效监管相结合,坚持科技创新激励与约束并重,进一步组织推动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事业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等事业单位,制定或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事业单位章程。章程紧紧围绕国家和省经济社会与科技创新事业发展目标,规定单位的宗旨目标、功能定位、业务范围、运行管理机制等,并明确人员绩效评价、科技创新激励、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等制度。章程按规定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或主管部门批准生效,主管部门支持相关科研事业单位依照章程管理运行,对其章程规定权限范围内的事务不予干涉。已制定章程的高校和医疗卫生机构,依此修订章程。(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委编办)

8.开展综合授权改革试点。遴选一批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国有科技型企业等科研单位开展综合授权改革试点,以“综合授权+负面清单”方式,在编制使用、岗位设置、绩效工资、经费使用等方面赋予更大自主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在科研事业单位试行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水平申报制,向主管部门申报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水平,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分配绩效工资时,向承担国家科研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探索对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极少数高层次人才和承担国家级重大项目负责人实行年薪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实施高层次人才编制保障“双万工程”,统筹万名编制和万名高级岗位,打破单位性质、人员身份限制,跨界重点支持省域范围内的各类非机构编制保障单位高层次人才用编用岗需求。(责任单位:省委编办,配合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探索企业和科研事业单位联合引进使用高层次人才,引进人才可在企业全职或“双聘”工作,由企业与科研事业单位协议确定并发放薪酬,在企业贡献视同所属单位工作实绩,予以科研项目、职称评定等方面支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9.扩大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试点。充分赋予试点单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探索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试点单位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科技成果,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试点单位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试点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相关规定执行。高校、科研院所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公示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10.改革绩效评价考核机制。对科研事业单位开展以创新绩效、成果转化情况和技术服务情况等为重点的分类绩效评价考核,将完成国家和省重大科研攻关任务、科技成果产出与应用、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团队培养等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考核内容和领导干部培养使用、经费支持的参考。支持科研事业单位研究提出适合自身使命和特点的绩效目标、绩效评价指标和工作方案,经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建立长周期综合评价与年度抽查评价相结合的绩效评价机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皖兼职创业、离岗创业,并在3年内保留离岗创业人员的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成效视作单位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1.培育新型研发机构。聚焦重大需求,鼓励名校名院名所名企和社会力量等牵头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由市级科技部门负责认定管理。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做大做强,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部门认定为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对重点引进和建设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通过专题研究的方式,“一院(所)一策”“一事一议”,省市共同给予支持。建立以创新绩效为核心的中长期综合评价机制,对绩效评估为优秀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省科技计划(专项)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设立新型研发机构专项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和成果研发转化、产业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鼓励科研事业单位委派科研人员、技术转移转化人员按规定在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取酬,获得的收入计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总量限制,不计入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基数。在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可参评政府特殊津贴,并可直接申报绿色通道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按规定予以褒扬激励。(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科技厅)

(三)激发科技人才的创新活力和动力

12.实施科技人才分类评价。选取3—5家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改革试点,按照承担国家和省重大攻关任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社会公益研究等创新活动分类,从评价指标、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结果应用等方面开展分类评价,根据职业属性、岗位要求、创新价值和实际贡献的不同,科学合理地设置评价指标权重。扩大自主评价,对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龙头企业授予职称自主评审权。开展特殊评价,对特别优秀和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才,可直接评定高级职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3.扩大科研经费自主权。提高财政科研项目经费中的间接费用比例,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对软件开发、软科学研究、基础研究类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制订省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改革试点方案,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经费使用与管理自主权下放给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允许科研人员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以现金出资方式入股科技型企业,以“技术入股+现金入股”的方式与单位共享成果转化收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14.加快海外高层次人才集聚。优化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机制,推行外国人工作居留单一窗口,畅通外籍人才来皖工作通道,在工作居留许可、职称、职业资格认定认可、子女教育等方面为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便利。对大科学装置、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科技领军企业等聘请的外国科技人才,提供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直通车”服务。探索建立吸引高水平外国专家领衔承担科技项目的机制,除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管理规定等情况外,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有序对外籍科研人员开放。(责任单位:省科技厅)优化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生活环境,加快建设一批国际社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15.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推动省属高校完善基本科研业务费激励制度,基本科研业务费重点用于支持青年科技人才开展自主研究,支持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年度预算的50%。鼓励科研事业单位按规定设立特设岗位用于引进急需紧缺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不受常设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设置博士、高层次青年科技人才聘任1—3年缓冲期,缓冲期内不受职称职数限制。对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极少数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年薪制、项目工资、协议工资等灵活分配方式,所需绩效工资按规定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并相应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取得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重大成果、突破技术难题等作出重要贡献的青年科技人才,探索实施特殊的晋升机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科技厅)鼓励战略科学家、海内外院士等顶尖人才,举荐急需紧缺的青年科技人才,建立青年科技人才“白名单”,“一人一策”给予精准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6.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可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统筹解决。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财政支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在100万元以下的可由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结题依据,取消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项目承担单位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项目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抽查。健全审计、监督、检查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原则上1个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最多查1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统筹推进。科技管理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统筹推进本举措落实。省有关单位要积极做好各项任务的细化落实,制定出台具体细则,充分放权赋权,修订与本举措不一致的管理制度办法。

(二)强化政策落实。有关单位要加强跟踪服务,指导科研事业单位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适时组织开展对改革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有关科研事业单位及时建章立制,加大对科技人员的激励力度,产出更多优质成果,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

(三)强化环境营造。有关单位要依据职责将科技激励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监督内容,细化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办法措施。加强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和团队的宣传,弘扬科学家精神,努力营造重视科技创新、尊重科技人员的社会氛围。

本举措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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