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司规〔2017〕2号《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9-29 03:07:34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司规〔2017〕2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南沙、顺德区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实行行政审批标准化的要求,省厅决定进一步简化优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相关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

(一)律师执业申请材料

1.取消以下申请材料:

(1)户口簿复印件;

(2)人事档案保管缴费凭证;

(3)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4)法律职业(律师)资格档案。

2.调整以下申请材料的提交内容和方式:

(1)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证明,只需提交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没有涵盖申请人14周岁至申请日之前所有时间段的,还需提交《未受过刑事处罚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2)申请跨市执业变更时“申请人在原执业所在地的执业表现和是否存在未结投诉案件的证明”由原执业所在地市司法局管理部门在《律师执业变更申请表》审查初审意见中直接载明,不需单独提交;

(3)承诺书的内容直接由申请人在《律师执业登记表》中相应位置填写,不需要单独提交。

3.取消《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二)律师事务所申请材料

1.取消设立人户口簿复印件申请材料。

2.调整以下申请材料的提交内容和方式。

(1)“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由地市司法局管理部门在广东律师管理平台查询核实,申请人不需要提交;

(2)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申请书的相关申请事项、理由直接由申请人在《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及变更申请表中相应位置填写,不需要单独提交;

(3)承诺书由申请人在《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或其他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的相应位置填写,不需要单独提交;

(4)律师事务所住所如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也可提供不动产证复印件;属租赁房屋的,提供租赁协议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复印件。

二、规范和优化行政审批程序

各地市司法局要根据省政府开展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的部署,制定完善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消除模糊条款和兜底条款,明确审批条件,简化优化审批流程。

1.各地市司法局在办理律师执业变更、补换证等事项和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变更、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变更以及合伙人变更、住所变更等事项时,要尽快办理并及时上报省厅审批或备案。

2.分所派驻律师在撤回派驻后,如需转所继续执业或不再执业的,可在提交撤回分所派驻律师申请材料的同时,提交执业变更申请材料或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材料。

3.符合条件的执业律师申请变更为岗位公职律师或公司律师的,如其所属单位或公司已为其设岗或增岗并经省厅同意,不用办理律师执业证注销手续,可直接办理执业变更。

4.为提高工作效率,允许申请人采取邮政快递方式寄送有关审批文书和证件。

三、有关要求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各地市认真执行并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至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并做好相关的协调工作,确保审批工作有序进行。省厅对于违反受理、审查程序,不及时报送申请人材料和送达有关决定书和证件的,将定期进行通报。

特此通知。


 


附件:《未受过刑事处罚承诺书》(文本格式)【略】
 

 

 



广东省司法厅

2017年1月25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24984.html

本文关键词: 粤司规, 广东省司法厅, 进一步, 简化, 优化, 律师, 律师事务所, 行政审批, 有关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