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发〔2014〕6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司法局制订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律师事务所互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实施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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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司法局制订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律师事务所互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实施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4〕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司法局制订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律师事务所互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实施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全文下载:沪府办发2014年6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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