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字〔2012〕17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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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2〕17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工作,经省政府同意,自2013年1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在地税部门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统一由地税部门代收;省总工会直属产业工会、大企业工会和实行财政统一划拨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渠道不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规定,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其中40%部分向地税部门缴纳;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并全额向地税部门缴纳。

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要做好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入、支出预算科目的设置,省地税局要做好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入预算科目的设置,并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代收,其预算级次为市级。

三、代收工作经费由市级工会按照实际缴入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工会经费总额的3-5%提取,支付地税部门,主要用于代收工作所需软件开发、设备购置、系统维护、收缴管理、宣传培训支出。

四、核算工作费由市级工会按照实际缴入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工会经费总额的2‰提取,支付人民银行,主要用于代收工作所需软件开发、设备购置、系统维护、核算管理支出。

五、各级工会、地税、人民银行等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工作。工会要加强对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宣传解释、催缴和违规问题的处理工作;地税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收缴;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汇缴、划拨过程的管理,确保代收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具体代收管理办法,由省总工会、省地税局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制定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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