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2016〕2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鼓励住房消费,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积极消化我省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城镇化,增加有效住房需求。
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优化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产城融合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吸引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增加有效住房需求。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支持本省城镇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农民进城、外来务工人员和高层次引进人才购房。
二、加强开发管控,合理控制商品住宅增量。
加强商品住宅用地计划管理和规划审批调控,对商品住宅库存消化期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市县,暂停办理新增商品住宅(含酒店式公寓,下同)及产权式酒店用地审批(包括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批、土地供应审批、已供应的非商品住宅用地改为商品住宅用地审批、商品住宅用地容积率提高审批),暂停新建商品住宅项目规划报建审批。暂停审批后,相关市县将商品住宅库存消化期降低到全省平均水平以内的,在下一年度由省国土、住建部门根据市县消化量确定年度商品住宅用地计划,办理新增商品住宅用地审批和商品住宅项目规划报建审批。全省各市县都要努力将商品住宅库存降至合理区间。
对商品住宅库存消化期未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市县,要控制好房地产开发的规模、时序和产品种类,优化产品结构,鼓励发展分时度假、宾馆、酒店等以旅游度假为目的的旅游地产,以及以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等以商业经营为目的的商业地产,提升产品品质。其中,产权式酒店开发比例不得超过本市县上一年商品房销售总面积的20%。
对已取得的商品住宅用地未按出让合同约定动工、或虽按约定动工但动工面积不足50%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禁止参加新的商品住宅用地的竞买。鼓励将尚未动工的商品住宅用地,调整为旅游地产、商业地产等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不再继续用于普通商品住宅开发。对闲置土地应严格依法处置,并暂停用于开发普通商品住宅。
三、加大货币化安置,有效利用商品住宅存量。
大力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各市县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不得低于50%。要通过货币直接补偿、政府购买安置、居民自主购买等方式,实施棚改货币化安置。从2016年起,各市县原则上停止新建公租房,要通过货币化方式予以保障。实物配租房源不足的市县,可以采取购买或长期租赁存量商品住宅等方式筹集公租房房源。
四、丰富产品类型,推动房地产朝高端方向发展。
积极发展与国际旅游岛产业发展方向相符的房地产业,促进房地产业与旅游、文体、教育、健康、医疗等产业相融合、跨界发展。实施土地价格杠杆,通过定期调整基准地价、发布地价动态指数等措施,支持发展旅游地产、商业地产等经营性房地产。鼓励发展绿色低碳、节能环保、功能齐全、配套完善的高品质房地产产品。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购买存量商品房,开展住房租赁专业化、规模化经营,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存量房源用于市场租赁,转型成为租赁型地产。
五、珍惜生态资源,保持房地产持续发展优势。
生态环境是海南房地产业发展的基础和根本。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加强市场监管和服务,强化小区物业管理,优化人居环境,提高房地产产品附加价值和亩产效益,实现价值和价格相匹配。突出海南的生态资源等比较优势,加大海南整体形象宣传,打好海南“生态岛、健康岛、长寿岛”的品牌,提高海南知名度和美誉度,吸引省外居民到海南置业购房和生活居住。鼓励企业积极创新促销方式,加大促销力度,提升促销效果,大力消化存量商品住宅。
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切实履行房地产市场调控主体责任。对履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消化库存主体责任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市县,省政府将对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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