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公告
浏览量: 时间:2017-09-30 21:21:44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公告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7〕135号)的要求,自2017年9月30日起,我省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面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通过“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进一步整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负面清单外)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负面清单外)备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公章刻制备案、保安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证)、旅行社分社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经营旅馆备案登记、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货运代理(代办)备案、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报备等二十个涉企证照事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被整合证照原则上不再另行发放。
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办理“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咨询电话:65203055
特此公告。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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