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办发〔2017〕48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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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琼办发〔2017〕48号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精神,推动我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现就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为建设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美好新海南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按照党中央明确的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注重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支持群团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增强联系服务群众的合力,确保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改革创新。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正确处理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关系,改革制约社会组织发展的体制机制,激发社会组织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促进社会组织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重要力量。

坚持放管服并重。切实处理好“放”“管”“服”的关系,既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积极培育扶持,又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坚持积极稳妥推进。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改革工作平稳过渡、有序推进。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基本建立;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社会组织更具活力。培育一批运作规范、公信力强、服务优质的社会组织典型,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方面的骨干力量。

发展环境更加优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和规模逐步扩大,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稳妥推进,社会组织人才政策有效落实。

综合监管更加有效。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逐步建立,政府综合监管体系不断完善,社会组织诚信承诺制度进一步健全。

党组织作用发挥更加明显。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健全、管理体系顺畅、工作机制完善,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充分发挥作用。

二、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一)降低准入门槛。

对在我省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养老照护、公益慈善、促进和谐、文体娱乐、农村生产技术服务和戒毒康复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采取降低准入门槛的办法,支持鼓励发展。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优化服务,加快审核办理程序,并简化登记程序。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鼓励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二)积极扶持发展。

依托街道(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和城乡社区服务站等设施,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为其提供组织运作、活动场地、活动经费和人才队伍等方面支持。推动建立社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长效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补贴活动经费等措施,重点培育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失业人员、农民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等特定群体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建立省、市县社区社会组织孵化机制,设立孵化培育资金,建设孵化基地,培育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建立健全社会工作者注册管理、继续教育、专业督导培养机制,完善社工机构人才培养政策法规。(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三)增强服务功能。

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社区治理格局。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居民融入、纠纷调解、平安创建等社区活动,组织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支持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社区公共服务和基层政府委托事项,开展社区志愿服务。建立社区社会组织与社区建设、社会工作联动机制,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把社区社会组织建设成为增强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吸纳社会工作人才的重要载体。(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

三、完善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力度。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改革,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将政府部门不宜行使、适合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通过竞争性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并在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进行动态调整。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范采购管理、绩效评估流程。

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对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物价局)

(二)完善财政税收支持政策。

省和有条件的市县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有计划有重点地扶持一批社会公信力高、服务能力强的社会组织。落实国家对社会组织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社会组织票据管理制度,改进和落实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税收优惠制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社会组织的金融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

(三)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

把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纳入省人才工作体系,建立社会组织专业人才库,对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相关行业相同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专门人才给予相关补贴。加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督促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劳动用工制度;完善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长效机制,加强社会组织专业化队伍建设;建立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薪酬指导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建立从业人员年金制度,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制度,引导其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各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要将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纳入有关表彰奖励推荐范围。(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

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提供公共服务中的作用。支持社会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商会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制定团体标准、维护会员权益、调解贸易纠纷等方面发挥作用;支持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作用;支持社会组织在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繁荣科学文化、扩大就业渠道等方面发挥作用。

各级政府在制定政策、进行重大决策过程中,应邀请社会组织代表参加相关听证会、论证会,提高社会组织在政府决策中的参与度。拓宽社会组织参政议政渠道,注重推荐优秀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发挥社会组织参政议政作用。(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

四、依法做好社会组织登记审查

(一)稳妥推进直接登记。

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精神,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行业管理部门)

(二)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

对直接登记范围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责任单位:各业务主管单位,省民政厅)

(三)严格民政部门登记审查。

民政部门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和背景核查,做好识别工作。对业务范围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委“两新”组织工委,各行业管理部门,各业务主管单位)

(四)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责任。

社会组织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组织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建立发起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发起人不得以拟成立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经批准担任发起人但不履行责任的,批准机关要严肃问责。(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委“两新”组织工委,各业务主管单位)

五、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

(一)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

民政部门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推行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行业管理部门)

(二)加强对社会组织资金的监管。

建立民政部门牵头,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资金监管机制,共享执法信息,加强风险评估、预警。民政、财政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管理使用制度,推行社会组织财务信息公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等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罚并及时通报民政部门。税务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对于没有在税务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要限期完成登记手续;加强对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的监督,严格核查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落实非营利性收入免税申报和经营性收入纳税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税务检查,对违法违规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依法取消税收优惠资格,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社会组织和主要负责人。审计机关要对社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资金账户的监管、对资金往来特别是大额现金支付的监测,防范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审计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公安厅、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三)加强对社会组织活动的管理。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对外交往的管理。民政部门要通过检查、评估等手段依法监督社会组织负责人、活动、资金、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年检、年度报告工作制度。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将社会组织实际表现情况与社会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等挂钩。

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制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各类非法社会组织。对被依法取缔后仍以非法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理。行业管理部门要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对本领域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查,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做好本领域社会组织非法活动和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外事、公安、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社会组织涉及本领域的事项事务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所主管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管理责任,每年组织专项监督抽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组织指导社会组织清算工作。(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外事侨务办、省公安厅、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

(四)规范管理脱钩社会组织和直接登记社会组织。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精神,加强对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的综合监管。进一步厘清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脱钩不脱管。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政策业务指导,确有需要向行业协会商会委托事项的,应将委托事项名称、政策依据、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并负责监督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民政、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审计等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对脱钩后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

对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综合监管,参照脱钩社会组织管理。对已成立的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本着审慎推进、稳步过渡的原则,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通过试点逐步按照对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对一业多会进行探索和规范。(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委“两新”组织工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行业管理部门)

(五)加强社会监督。

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各类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制度,规范公开内容、机制和方式,提高透明度;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确保评估信息公开、程序公平、结果公正;建立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及非法社会组织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告行政处罚和取缔情况。(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委宣传部,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

(六)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

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要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对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撤销登记;对未经许可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取缔。完善社会组织清算、注销制度,确保社会组织资产不被侵占、私分或者挪用。(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

(七)规范社会组织涉外活动。

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开展对外交流,参加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发挥社会组织在对外经济、文化、科技、体育、环保等交流中的辅助配合作用,以及在民间对外交往中的重要平台作用。支持成立国际性社会组织,服务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确因工作需要在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负责其外事管理的单位批准。党政领导干部如确需以个人身份加入境外专业、学术组织或兼任该组织有关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批。(责任单位:省外事侨务办、省民政厅,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

六、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

(一)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

社会组织要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决策等制度安排,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推行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制度,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纠纷。(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

(二)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作用。

社会组织党组织要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凝聚群众,保证社会组织正确政治方向;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一般从社会组织内部产生,提倡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规模较大、成员较多或没有适合党组织书记人选的社会组织,上级党组织可按规定选派党组织书记。积极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公开承诺等活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党建带群建,推动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支持工会代表职工对社会组织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监督。(责任单位:省委“两新”组织工委、省民政厅,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

(三)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

推动社会组织建立诚信承诺制度,建立行业性诚信激励和惩戒机制。支持社会组织建立社会责任标准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引导社会组织建立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应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强化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意识,社会团体设立机构、发展会员要与其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探索建立各领域社会组织行业自律联盟,通过发布公益倡导、制定活动准则、实行声誉评价等形式,引领和规范行业内社会组织行为。规范社会组织收费行为,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切实防止只收费不服务、只收费不管理的现象。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社会组织违规收费行为。(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各行业管理部门)

(四)推进社会组织政社分开。

认真贯彻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和《海南省进一步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工作方案》,稳妥推进脱钩工作试点。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政府部门不得授权或委托社会组织行使行政审批权。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原承担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指定交由行业协会商会继续审批。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和我省相关规定,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已兼职的,要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各业务主管单位)

七、加强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领导

(一)完善领导体制。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党委和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列入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内容。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完善研究决定社会组织工作重大事项制度;党委常委会应每年至少听取一次社会组织工作汇报。各部门党组(党委)要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制定本部门管理规定,配齐配强相关管理力量,抓好督促落实。省、市县要建立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社会组织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领导和管理,接受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的指导;脱钩和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负责;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街道办(乡镇政府)兜底管理。重视和加强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善社会组织惩治和预防腐败机制。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要与部分社会组织党组织建立直接联系制度。(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两新”组织工委、省民政厅,各业务主管单位)

(二)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

摸清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结合社会组织登记、年检、评估等工作,同步推动党组织应建尽建。通过按单位、按行业、按区域组建等多种方式加大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力度,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具备组建条件的应同步建立党组织。对有党员但不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督促申请单位的党员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参加组织生活。暂不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的社会组织,要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提高党建工作在社会组织评估中的分值,调动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的积极性。(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两新”组织工委、省民政厅,各业务主管单位)

(三)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基础保障。

建立多渠道、多元化投入的党建工作基础保障,提倡企事业单位、机关和街道社区、乡镇、村党组织与社会组织党组织资源共享、场所共用、共建互促,在社会组织相对集中区域统筹建设党群活动服务中心,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推动落实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税前扣除、上交党费全额下拨、留存党费支持等政策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多种方式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按《中共海南省委关于深入推进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要求,落实社会组织党组织工作经费和党组织书记与专职党务工作者工作津贴,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不断有所增加。推动将党的建设写入社会组织章程。(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两新”组织工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八、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服务管理能力建设。

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各级民政部门特别是县级民政部门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日常工作。重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服务到位、执法有力、监管有效。加快建设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推进社会组织法人库建设,提高监管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建设和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总结、宣传先进典型,加强社会组织理论研究和文化建设,提高公众对社会组织的认识和信任,为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三)做好督促落实工作。

各市县党委和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和职责分工,抓紧制定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具体管理办法,做好本地区本系统社会组织改革工作。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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