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字〔2024〕6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菏泽定陶鑫怡新能源有限公司“11·9”较大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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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菏泽定陶鑫怡新能源有限公司“11·9”较大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鲁政字〔2024〕61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

菏泽定陶鑫怡新能源有限公司“11·9”较大窒息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菏泽定陶鑫怡新能源有限公司“11·9”较大窒息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视频分析、取样鉴定、问询人员和综合分析研判,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事故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菏泽定陶鑫怡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怡公司)“11·9”较大窒息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和盲目施救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4人):

1.张以顺,男,鑫怡公司运营部作业人员,违章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2.陈自烁,男,鑫怡公司运营部作业人员,违章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盲目施救,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3.朱昌峰,男,鑫怡公司运营部作业人员,违章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盲目施救,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4.董博,男,鑫怡公司运营部作业人员,违章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盲目施救,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4人):

1.刘永生,男,群众,鑫怡公司运营部副部长。2023年11月11日,被菏泽市定陶区公安机关监视居住。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芦圣钧,男,群众,鑫怡公司运营部部长。2023年11月10日,被菏泽市定陶区公安机关监视居住。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徐建新,男,群众,鑫怡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公司日常管理实际负责人。2023年11月11日,被菏泽市定陶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1月24日,被菏泽市定陶区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31日,被菏泽市定陶区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王子怡,女,中共党员,鑫怡公司法人、董事长。2023年11月11日,被菏泽市定陶区公安机关监视居住。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人员是中共党员的,建议由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在具备作出党纪处分条件后,及时作出处理。对其他人员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22人):

1.王琳琳,女,中共党员,菏泽市定陶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公用事业科科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马永胜,男,中共党员,时任菏泽市定陶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指导员,主持执法大队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牛强,男,中共党员,菏泽市定陶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4.刘冰,男,中共党员,菏泽市定陶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四级高级主办。建议对其进行诫勉。

5.王玉华,男,中共党员,菏泽市定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科科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6.游海涛,男,中共党员,菏泽市定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区建设工程综合服务中心主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

7.晁岳春,男,中共党员,菏泽市定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8.陈刚,男,群众,现任菏泽市定陶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民生事务科负责人。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9.张静,女,中共党员,菏泽市定陶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三级主任科员。建议对其进行诫勉。

10.董庆军,男,中共党员,菏泽市定陶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1.李永杰,男,中共党员,菏泽市定陶区规划服务中心市政工程股负责人。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2.田信平,男,中共党员,菏泽市定陶区规划服务中心支部委员会组织委员、党建办主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

13.陈旭铭,男,中共党员,菏泽市定陶区规划服务中心副主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4.刘家骏,男,中共党员,菏泽市定陶区规划服务中心支部委员会委员、副主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5.王志茂,男,中共党员,菏泽市定陶区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定陶区规划服务中心主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6.王军华,男,中共党员,菏泽市定陶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建议对其进行诫勉。

17.任仲波,男,中共党员,菏泽市城市管理局公用事业科科长。建议对其进行诫勉。

18.孙军,男,中共党员,菏泽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9.梁衍锋,男,民盟盟员,菏泽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民盟菏泽市委主委,菏泽市城市管理局原局长。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0.李兰芝,女,中共党员,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科长。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1.田剑峰,男,中共党员,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2.季士峰,男,中共党员,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四、责成菏泽市定陶区委、区政府,菏泽市城市管理局、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向菏泽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建议。由菏泽市定陶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鑫怡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六、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菏泽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教育培训和施工现场管理,有效预防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七、菏泽市要组织定陶区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权限及程序,抓好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事故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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