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司发〔2023〕42号《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协管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协管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京司发〔2023〕42号
各区司法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安办,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关于印发〈北京市街道(乡镇)城市协管员规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社委社工发〔2022〕25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协管员队伍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办字〔2019〕87号)精神,进一步充实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力量,积极推进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城市协管员队伍建设,提升工作质效。根据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对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城市协管员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城市协管员的工作性质和职责
(一)工作性质
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城市协管员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要求,在街道(乡镇)协助司法所从事辅助性的社区矫正工作。
(二)工作职责
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城市协管员工作职责如下:
1.协助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谈话教育并进行记录;参与对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和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对象的查找,并做好工作记录。
2.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活、就业、工作等情况的调查,及时了解、核实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实地查访,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有违法犯罪苗头或者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或者家庭发生变故、身体患上重病、出现经济纠纷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做好工作记录;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电话报告的接听工作,并做好工作记录;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相关情况综合分析,汇报社区矫正对象的整体状况及存在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负责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录入等工作,并做好工作记录;按照司法所的安排参与突发事件处置。
3.协助组织社区矫正对象亲属在内的各方社会力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帮教;参与矫正小组并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参与矫正方案的制订、实施以及个案矫正效果评估;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谈话、思想教育、安全教育等各项教育活动,督促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并做好工作记录。
4.协助区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做好社区矫正对象公益活动的组织、监督和记录;定期收集社区矫正对象自发参加公益活动的相关证明,并做好工作记录。
5.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对象解矫前准备工作,并协助司法所完成社区矫正对象解除矫正程序。
6.协助整理社区矫正档案。按照社区矫正档案管理的要求,协助司法所及时将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和业务档案等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7.协助开展社区矫正法规、政策宣传,并收集社区居民、社区矫正对象及其亲属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8.不得从事社区矫正对象接收、宣告、考核、奖惩、解矫等执法工作以及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销假、迁居、会客和申诉、控告、检举的接处等工作。
9.完成司法所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城市协管员的纪律要求和回避情形
(一)纪律要求
各区司法局要指导街道(乡镇)明确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城市协管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及以下工作纪律:
1.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2.严格依法履行岗位职责;
3.严禁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
4.严禁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
5.严禁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
6.严禁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
(二)回避情形
各区司法局要指导街道(乡镇)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城市协管员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与社区矫正对象有近亲属关系的;
2.与社区矫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
3.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其他情形。
三、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城市协管员的业务培训
各区司法局要切实加强对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城市协管员的工作培训。要根据工作实际,年度内组织不少于24学时的专业培训,特别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岗前培训,确保街道(乡镇)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城市协管员明确社区矫正业务工作任务、工作要求。每年要定期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岗中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培训情况反馈至街道(乡镇),纳入社区矫正工作的考核评价。
各区司法局要指导街道(乡镇)根据规范管理的需要,对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城市协管员开展岗位培训、管理制度、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综合培训,对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培训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及时给予指导,不断提升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水平。
四、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城市协管员的工作要求
(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街道(乡镇)在招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城市协管员的工作中,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各街道(乡镇)要充分考虑社区矫正专门国家工作人员现有力量和社区矫正对象数量情况,配备必要的城市协管员作为协助力量。
(二)街道(乡镇)招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城市协管员,可征询区司法局相关意见。社会公开招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城市协管员在符合相应招聘条件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公道正派、有较好政治素质和组织协调及言语文字表达能力,能熟练电脑书写和基础办公软件操作;其中,优先招聘具有法律专业学历学位的、具有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经验的、具有矫正帮教工作经验的人员。
(三)各区司法局在对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督导检查等过程中,发现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城市协管员不按社区矫正工作职责或者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工作能力未达到社区矫正工作要求的情况,应及时向街道(乡镇)反馈相关意见,对不宜继续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提出调换建议,并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考核依据。
五、保障措施
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城市协管员是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力量,既是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长效机制,全面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水平,促进平安北京建设的现实需要,也是促进本市失业人员再就业,努力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维护首都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对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城市协管员的工作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的组织指导,按照本意见的精神结合本辖区的特点,共同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认真贯彻实施。
各区司法局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定期工作联系制度,加强沟通和会商,共同研究解决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城市协管员队伍建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完善业务指导、业务培训等机制。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社区矫正社会招聘工作的重要意义,为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城市协管员顺利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招聘社区矫正协管员工作的意见》(京司发〔2006〕76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