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市监认规字〔2024〕3号《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市监认规字〔2024〕3号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山东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3日
山东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山东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监管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完善新型监管机制,降低社会治理制度性成本,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9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公布,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8号修正)、《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以下简称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检验检测机构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等情况为基础,按照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通过信息化手段,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信用风险进行自动分类,并根据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全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统筹协调和制度建立,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负责建立管理山东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的工作原则,负责依法及时将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等履职信息录入或推送至管理平台;负责根据信用风险分类结果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第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内部评价、分类实施、协同运用的原则。
第二章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
第五条 省市场监管局从资质认定、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质量体系运行、统计年报、能力验证和基础信息等七个维度,建立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指标体系,科学赋予指标权重,并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
第六条 根据国家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要求,按照定量与定性判定规则,依托管理平台将检验检测机构按照信用风险从低到高自动分为A、B、C、D四个等级,按月动态更新数据。
第七条 管理平台与山东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分类结果作为市场监管部门配置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资源、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定为A类机构:
(一)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在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中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没有行政处罚记录的;
(二)在监督检查中,未发现不符合项,或发现不符合项,但无需追究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采用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予以处理的;
(三)未被投诉举报,或被投诉举报,但经调查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具有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人员、设备设施、工作场所;
(五)及时报送年度报告,数据客观准确的;
(六)能力验证的首次结果判定为“满意”的。
第九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定为B类机构: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项,违规情节轻微,被责令限期改正但不涉及行政处罚的;
(二)被投诉举报,经调查违规情节轻微,被责令限期改正但不涉及行政处罚的;
(三)主要设备设施在有效期内并符合要求;
(四)及时报送年度报告,营业收入、出具报告数量等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客观准确的;
(五)能力验证的首次或二次结果判定为“满意”的。
成立不满一年的检验检测机构,起始默认类别为B类。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定为C类机构:
(一)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二)被投诉举报,经调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三)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不符合强制要求,或者检验检测机构连续六个月未对外出具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报告的;
(四)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对外出具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报告的;
(五)超出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对外出具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报告的;
(六)未及时报送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主要内容与实际严重不符的;
(七)能力验证的二次结果判定为“有可疑值”的。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定为D类机构:
(一)检验检测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由资质认定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的;
(二)因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被行政处罚的;
(三)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或者被列入其他各类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黑名单”的;
(四)存在两条及以上行政处罚记录的;
(五)被投诉举报,引发重大舆情事件,经调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检验检测机构实际地址不存在或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七)连续十二个月以上未对外出具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报告的;
(八)未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能力验证的二次结果判定为“不满意”的;
(九)山东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中信用风险为D类的。
第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符合多个信用风险分类等级的,按照最高的信用风险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第三章 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运用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建立健全与信用风险分类相适应的监管机制,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提升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管精准化和智慧化水平。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信用风险分类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差异化监督检查计划方案,并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对A类检验检测机构,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二)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被随机抽中的,可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非现场检查措施。
第十五条 对B类检验检测机构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按照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
第十六条 对C类检验检测机构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开展检验检测专项检查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第十七条 对D类检验检测机构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实施严格监管。
第十八条 鼓励A类、B类的检验检测机构作为能力验证或比对活动的主导检验检测机构;支持A类、B类的检验检测机构积极参与各级政府部门的招投标活动、委托项目和服务;支持A类、B类的检验检测机构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项目的变更、增项等。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过程中,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批量获取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数据,对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信息化系统运行产生不良影响的,或非法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3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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