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卫科教字〔2024〕1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健康科创团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健康科创团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卫科教字〔2024〕1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科学技术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属各单位、省属卫生健康事业各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驻鲁各医疗机构,有关医学高等院校:
为深入推进全省卫生健康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四个面向”、培育医学科技新质生产力,积极落实《山东省“十四五”卫生健康科技创新规划》,通过整合优势卫生健康科技资源和高素质人才团队,开展多学科、多专业、多机构交叉融合科学研究,为全省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科技支撑,储备高层次科研攻关创新团队,省卫生健康委、省科学技术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山东省卫生健康科创团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4月10日
山东省卫生健康科创团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省卫生健康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四个面向”、培育医学科技新质生产力,积极落实《“十四五”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及《山东省“十四五”卫生健康科技创新规划》,通过整合优势卫生健康科技资源和高素质人才团队,开展多学科、多专业、多机构交叉融合科学研究,为全省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卫生健康科创团队(以下简称“科创团队”)建设的目标是:以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创新驱动发展为抓手,组建一批优秀的科技创新群体,促进学科交叉、注重医工融合,在卫生健康重点领域积极开展具有开创性、探索性、前瞻性的临床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加快推进对关键核心技术的协同攻关、集成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持续提升卫生健康领域科技创新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创团队”,是指卫生健康领域科研人员在长期合作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攻关或产品研发基础上形成的,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明确的目标任务以及合理的专业构成和人员年龄结构,能够持续进行创新创造的人才群体。
科创团队按整体水平和建设类别,分为青年科创团队和领军科创团队。
第四条 科创团队建设遵循“聚焦前沿、创新引领、突出特色、资源共享、开放融合”原则。计划用5年时间,在省内遴选300个有较大影响和发展潜力的科创团队。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基本申报条件。
(一)科创团队依托(牵头)单位应为省卫生健康委属单位、省属卫生健康事业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驻鲁医疗机构、省内医学高等院校和省内其他三级甲等医疗机构。每个团队联合申报单位不超过6家,其中依托(牵头)单位1家、核心合作单位不超过5家,合作单位可为省内外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医学院校、科研院所或企业。依托(牵头)单位与合作单位应有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在所申报重点领域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础。
(二)科创团队成员总数为10—15人,其中核心成员总数不少于5人,人员专业及年龄结构合理。团队成员应具有良好的科研及学术素养,能够保证投入团队工作的精力和时间,其中团队带头人每年投入团队工作的时长不少于8个月,其他核心成员每年投入团队工作的时长不少于6个月,非核心成员每年投入团队工作的时长不少于4个月。
科创团队建设期为3年,每个建设周期内,每人仅允许作为1个科创团队的带头人进行申报。其他核心成员1个建设周期限报1个团队(含不同团队类别),非核心成员1个建设周期限报2个团队(含不同团队类别)。
(三)科创团队应具备良好的内部协作运行机制,研究方向应聚焦卫生健康重点领域,包括常见病多发病防治、生育健康及妇女儿童健康保障、老年健康、医防融合、医工交叉、智能诊疗技术与医疗器械研发、生物安全关键技术等。
(四)科创团队成员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无学术不端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严重违法行为。
第六条 青年科创团队申报条件。
(一)团队核心成员中,男性年龄不超过38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
(二)团队带头人应为依托(牵头)单位在职在岗的全职人员;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创新性学术思想,以及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省级以上学术团体或专委会任职,近五年以第一负责人承担或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获得至少1项省级三等奖以上科技进步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收录论文不少于2篇。团队带头人同时应为本团队其中1个研究方向的带头人。
(三)团队应具有明确的研究领域和1—2个相对稳定、相互关联的研究方向,能够紧跟卫生与健康领域前沿技术,探索能力强、创新活力足,有一定资源整合能力、前期研究基础以及较为丰硕的科技产出。鼓励跨单位、跨学科、跨领域交叉融合。
(四)团队各研究方向的带头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近五年以第一负责人主持至少1项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获得至少1项厅局级二等奖以上科学技术奖(包括经登记备案具有社会科技奖励合法设立资质的省级学会/协会的科学技术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收录论文不少于1篇,或者中文核心期刊论文不少于2篇。
第七条 领军科创团队申报条件。
(一)团队带头人应为依托(牵头)单位在职在岗的全职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科研整体实力达到同类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在全国或省内本专业学术领域有较高的学术影响力;在国家级学术团体或专委会任职,近五年以第一负责人承担或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获得至少2项省级二等奖以上科技进步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收录论文不少于4篇。团队带头人同时应为本团队其中1个研究方向的带头人。
(二)团队应具有明确的研究领域和3个以上相对稳定、具有内在联系的研究方向,能够面向医学科技前沿,注重多学科交叉融合,前期有较好的多机构合作基础和较显著的科研成果产出,初步具备分工明确、运行合理的跨学科、跨专业、跨平台、跨单位等协同创新要素。
(三)团队其他核心成员应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其中,各研究方向的带头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近五年内以第一负责人承担或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及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获得至少1项省级三等奖以上科技进步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收录论文不少于3篇。
第八条 科创团队项目分年度实施,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
科创团队应根据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如实填写《山东省卫生健康科创团队建设项目申请书》等申报材料,并报依托(牵头)单位审核同意。在申报材料中,应明确团队成员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通过协议明确约定团队研发活动形成的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经济收益等。
第九条 科创团队以省属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和医学高等院校等作为牵头单位的,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卫生健康委;以市属医疗卫生机构为牵头单位的,由各市卫生健康委组织推荐。
第十条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提出申请的科创团队进行综合论证和评审,必要时组织答辩或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一条 省卫生健康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答辩或实地考察结果,择优确定拟认定的省卫生健康科创团队建设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予以认定。
第三章 管理与资助
第十二条 科创团队建设采用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科创团队的目标管理,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科创团队的过程管理,省属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和医学高等院校负责依托本单位建设的科创团队的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科创团队建设实行团队带头人负责制。团队带头人负责团队全面建设,开展自主管理和内部考核,统筹使用团队建设资金,对团队研究方向和成员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团队获批立项后,团队带头人负责填写《山东省卫生健康科创团队建设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任务书”)。以省属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和医学高等院校等作为牵头单位的科创团队,建设项目任务书由牵头单位负责审核;以市属医疗卫生机构为牵头单位的科创团队,建设项目任务书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审核。建设项目任务书审核通过后,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作为团队资助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在团队建设周期内,各依托(牵头)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建设项目任务书,所列内容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十五条 依托(牵头)单位支持并督促科创团队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主动跟踪了解团队工作动态,帮助解决团队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团队成长提供良好条件保障。
第十六条 科创团队建设经费由依托单位自筹。在每个建设周期内,青年科创团队每年投入不低于30万元,领军科创团队每年投入不低于60万元。鼓励依托(牵头)单位多渠道、多形式筹措科创团队建设经费,建立科创团队发展多元支持的长效机制,有效保障科创团队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科创团队获资助的专项经费及匹配经费支出要规范合理,主要用于人才培养,创新技术研发、项目培育、条件建设以及学术交流等相关费用。依托(牵头)单位应监督科创团队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科研经费管理相关制度。
第十八条 科创团队成员在其发表、出版、发布的与团队有关的论文、著作和学术报告中应当标注“山东省卫生健康科创团队建设项目支持”。
第十九条 在同等条件下,省科技厅在省自然基金、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重大专项及科创平台项目优先支持科创团队及依托单位承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等人才荣誉激励方面给予支持;鼓励支持科创团队申报国家、省有关高层次团队建设计划、人才计划或各类科技计划。
第二十条 科创团队建设项目实施期内,涉及调整研究方向、变更团队带头人等重要事项,依托(牵头)单位应在1个月内以书面材料逐级申请报批。
第四章 考核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省卫生健康委对科创团队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采取中期自评、期满验收相结合的方式,对纳入建设计划的团队项目开展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 中期自评。团队建设周期过半,团队带头人应根据团队建设项目任务书和工作计划、目标任务,逐项进行对照并开展中期自评,形成《山东省卫生健康科创团队建设项目中期自评报告》,按程序审核后报省卫生健康委。
第二十三条 期满验收。建设期满后,由省卫生健康委组织考核验收,对照团队建设任务书,重点围绕原始创新、人才培养、技术攻关、平台建设、学科建设、成果转化、合作交流等进行考核。考核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实行以合作解决重大科技问题为重点的整体性评价。团队带头人协助做好期满验收自评工作,重点评价研究发展方向、学术技术水平、组织协调和团队建设,核心成员及其他成员重点评价实际贡献,杜绝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团队须编写《山东省卫生健康科创团队建设项目验收总结报告》,并附相关佐证材料,按程序审核后报省卫生健康委。
第二十四条 省卫生健康科创团队考核验收结果分为“合格、整改、不合格”3个等次。对考核验收结果为“合格”等次的科创团队,在其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高层次团队建设等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和重点推荐;对考核验收结果为“整改”等次的科创团队,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为1年,整改期满进行再次考核;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以及整改期满后再次考核仍未达到“合格”等次的科创团队,取消其建设资格,不再列入科创团队序列。
第二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团队建设期满不能按期考核验收的,依托(牵头)单位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最长可延期1年验收。对无故不参加或中途退出考核验收的团队,取消其科创团队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 5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