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广电发〔2024〕8号《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广电发〔2024〕8号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山东广播电视台、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山东教育电视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各有关单位:
《山东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广播电视局
2024年4月15日
山东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总体安全观、意识形态工作和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及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加强宣传思想文化建设,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2号)、《〈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全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切实维护群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权益。适用于山东省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得资质从事广播电视播出、集成、传输、分发、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二章 单位职责
第三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管理。
第四条 山东省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职责:
(一)统筹规划安全播出、网络安全和设施保护工作,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制定并实施运行维护规程及安全播出相关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推进安全播出设施自动化、智能化,提高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技防、物防、人防能力。
(二)依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和《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各专业实施细则,对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定期或适时进行安全播出检查,消除安全播出和设施保护的事故隐患,并对上级安全大检查提出的整改问题跟踪督查完成整改。
(三)负责突发事件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对安全播出事故的调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四)建立健全监测机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节目播出、传输、覆盖情况,发现和快速上报播出异态。
(五)开展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法制宣传,定期上报工作信息。
(六)建立健全指挥调度机制,指导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协调配合。
(七)组织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设施保护培训、考核工作,提高基层人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各级广播电视监测部门履行下列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设施保护和监测监管职责:
(一)省局监测中心负责全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情况监测,根据省局工作安排,对重大安全播出事件事故开展调查分析、汇总上报、督促整改,指导各市调查分析事件事故情况。
(二)各市应结合当地实际,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测,对辖区内安全播出事件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汇总上报,协助省局对行政区域内重大安全播出事件事故进行调查,并督促整改。
第六条 各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二)落实本单位安全播出工作责任制。
(三)负责本单位广播电视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更新和技术升级等工作。
(四)负责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处置、分析、记录、上报和整改等工作。
(五)配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广播电视监测部门开展安全播出事件事故调查。
(六)建立健全本单位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安全播出的考核、奖惩等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七)组织本单位安全播出岗位培训,做到熟悉业务、熟练操作。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因处理不当、不及时造成连续安全播出事故的人员,视情形作出调整工作岗位等相应处理。
第七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均须成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监测部门、有线电视和IPTV运营商等单位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本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日常事务。
第三章 技术保障
第八条 各级广播电视监测部门要建立健全技术监测系统,避免漏监、错监;建立健全指挥调度系统,快速、准确发布预警和调度指令。
第九条 各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设施系统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各专业实施细则对相关系统的技术要求。
第十条 各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根据监测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标准,将节目信号传送到监管部门指定地点和监管平台上。
第十一条 各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要成立安全保护工作机构,明确安全保护工作责任人,配备安保人员,提高人防水平,并配置符合安保要求的技防、物防设施。
第四章 运维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建立运行维护组织架构,理顺运行维护管理机制,确立相应的管理目标,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职责明确到人,责任落实到岗。
第十三条 省局安全播出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监测、统计、分析全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情况和播出质量,出现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件事故及时向省局分管领导和总局相关部门报告,迅速开展调查分析,提出整改方案,并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各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须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和播出、运行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各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要制定运行维护计划,技术系统按周、月、季、年进行例行维护和预防性维护,对技术系统例行检修计划进行备案,保证广播电视播出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十六条 各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置播出故障;监测信号的保存时间按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重要保障期管理
第十七条 全国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由总局规定,省、市、县重要保障期由同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在重要保障期间加强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重要保障期前制定保障预案,做好动员部署、技术准备和安全防范。
第二十条 重要保障期间,各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全面落实重要保障期预案的各项要求,强化值守和监测,做好应急准备。
第二十一条 重要节目和重点时段,带班领导应当现场指挥,在人员、设备等方面给予保障,做好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防范和应急准备。
第二十二条 重要保障期以及重要节目和重点时段,各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不得进行例行检修或者有可能影响安全播出的施工,不得进行软硬件和参数配置调整等操作。因排除故障或应急处置等特殊情况必须检修或软硬件调整并可能造成广播电视节目停播(传)的,须报省局批准。
第二十三条 因重要保障期取消例行检修时段的,广播电视台应当提前做好节目安排和节目单核查,避免造成空播。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播出突发事件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服从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成立应急专家组,制定应急保障预案。
第二十七条 各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须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处置流程,定期开展演练。同时与专业运行维护团队建立应急响应机制,明确工作范围、职责等。
第二十八条 重大活动应急保障要求:
(一)制定重大活动应急保障预案,预案包括任务前的准备、任务中的保障措施和突发故障、事件事故的应急处理等内容。
(二)成立重大活动应急工作小组,明确小组成员分工。
(三)做好技术系统的全面检修、测试工作,对备品备件、应急工具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补充。
(四)协调电力供应、信号传输、设备生产商、系统集成商等相关单位为重大任务提供保障支持。
(五)执行重大活动应急保障时,应配置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提供保障服务,必要时可邀请专业运行维护团队进行现场指导和技术支持,禁止通过预留后门、远程操作方式进行技术保障。
第二十九条 突发事件事故应急保障要求:
(一)制定突发事件事故应急预案,包括:非法破坏事件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网络安全应急预案、信号保障应急预案、发射机故障应急预案、IPTV安全播出预案、供配电故障应急预案以及其他突发事件事故应急预案等,报本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突发事件事故发生后,应成立突发事件事故应急工作小组,根据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三)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并对应急演练过程进行分析和评估,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四)遇到运行维护人员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联络专业运行维护团队予以解决。
第三十条 应急保障事件事故处置结束后做好原因分析、总结,并形成记录文件。
第七章 事件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发生安全播出事件事故后,各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立即按照相关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事故扩大。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按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要求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各级广播电视监测部门在接报、发现事件事故后,应核实事件事故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本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并根据事件事故的影响程度逐级向省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十四条 对需要报总局的重大事故和需要报省局的重大事故、较大事件、一般事件,各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在事件事故发生后,立即电话报告至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并逐级上报至省局,2小时内将事件事故快速报告单报送至省局监测中心,24小时内向省局监测中心报送加盖单位公章的详细书面报告。
第三十五条 发生重、特大事件和特大事故的,应4小时内向省局报简要书面报告,8小时内向省局报送加盖单位公章的详细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 事件事故书面报告应说明事件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受影响的频率(频道)、节目、设备、停播时长,发生和处理详细过程,包括起因、性质、造成的损失等,必要时应附有关部门的鉴定意见,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事件事故的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三十七条 各报告单位应根据事态进展随时报告事件事故排查和处理情况,如发现报告的事件事故信息有误,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八条 发生重、特大安全播出事件事故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一般事故后,省局组织开展相关事件事故调查,相关责任单位应积极配合。事件事故涉及人员责任的,应查明导致事件事故发生和处置不当的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九条 广播电视设施受损事件信息报送和处置要求:
(一)可能影响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设施受损事件,应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电话报告省局,12小时内报送详细书面报告;影响范围和程度较小的其他类型广播电视受损事件按照月度报送,由省局监测中心进行统计,并纳入定期通报范围。
(二)及时启用备份设备,恢复受损广播电视设施功能,将事件对安全播出工作的影响降到最低。
(三)联合有关部门打击破坏、损毁广播电视设施的责任单位和个人。
(四)按照行业标准,重新建设具有原有功能的广播电视设施。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落实安全播出专项资金,组织安全播出培训,建立奖惩制度,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设施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扬。
第四十一条 各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出现安全播出责任事故和设施保护责任事故,按照事故影响程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隐瞒、缓报、谎报安全播出事件事故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省局将对全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发生重、特大事件事故,由省局督导整改或约谈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一般事故,由市、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督导整改,根据情况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设施保护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广播电视设施严重损害或者严重影响其使用效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