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7〕11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2017〕11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精神,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新发展理念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思路,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积极性,保障基本需求,繁荣养老市场,提升服务质量,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1.深化改革,放开市场。坚持依靠改革创新推动发展,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营造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市场环境,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2.突出重点,补齐短板。将养老资源向居家社区服务倾斜,向农村倾斜,向高龄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倾斜。进一步扩充护理型服务资源,大力培育发展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品牌化服务机构。
3.鼓励创新,提质增效。树立健康养老理念,注重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品牌创新,积极运用新技术,培育发展新业态,促进老年产品用品丰富多样、养老服务方便可及。
4.强化监管,优化环境。完善监督机制,健全评估制度,推动行业标准化和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规范发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5.公益导向,保障兜底。突出公办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公益属性,为特困供养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大幅提升,供给结构更加合理,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信用体系基本建立,服务质量明显改善,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二、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一)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完善和落实扶持优惠政策,降低社会力量开展养老服务的门槛,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对所有投资者实施同等扶持政策。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后,在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鼓励省外(含境外)投资者在我省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并与省内投资者享受同等优惠政策,不得以任何名目加以限制。
(二)精简审批环节。全面清理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服务,主动公开许可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加快推行养老机构申办一站式服务,建立“一门受理、一并办理”的网上并联审批平台,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民政部等13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简化优化养老机构审批手续。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对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对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四)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公益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和满足特困对象集中供养需要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和委托管理、服务外包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加快推动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行公建民营。
三、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和农村养老服务
(一)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各地要严格落实养老服务用地政策,统筹规划发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制定配建、移交和管理办法,确保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标准配建并有效使用。要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开展老年人养老需求评估,加快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对接供求信息,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等上门服务,开展老年社会工作,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和服务水平。要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卫生服务中心等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教育、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服务。要按照就近便利、功能齐全、配套完善、小型多样的原则,加快社区小型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建设社区小型养老院,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方便亲属照护探视。
(二)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各地要重视发展农村社会养老服务,推动养老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依托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拓展养老服务功能。加强与农村危房改造等涉农基本住房保障政策的衔接,建设农村幸福院等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改造,推动服务设施达标,在保障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基础上,优先为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建立城市与农村养老机构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合作机制,采取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志愿服务者加强对农村留守、困难、鳏寡、独居、失独老年人的关爱保护和心理疏导、咨询等服务。充分依托农村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开展基层联络人登记,建立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安全等问题。
(三)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各地要将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纳入城乡建设规划,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侯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工作,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组织开展多层老旧住宅电梯加装。对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的,要按有关规定在土地供应、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扶持。各地在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以及城镇棚户区、城乡危房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中,要统筹考虑适老化设施配套建设。
四、大力推进优质养老服务供给体系建设
(一)加快智慧养老服务模式创新。各地要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开发和运用智能硬件,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与养老服务业结合,开展智慧家庭健康养老示范应用,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方式,重点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实时监测、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服务预约、物品代购、餐饮递送、服务缴费等服务,开发更加多元、精准的私人定制服务项目,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实现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与企业、社会组织服务信息对接。支持适合老年人的智能化产品、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健康养老移动应用软件(APP)等设计开发和引进。打通养老服务信息共享渠道,推进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促进养老服务公共信息资源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放。
(二)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各地要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中原2030”规划纲要〉的通知》(豫发〔2017〕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6〕133号)精神,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护理院、康复院、安宁疗护中心、医务室等医疗机构,简化审批程序,并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与医疗机构对接,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提升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形成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推动解决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问题。鼓励医疗机构将护理服务延伸至居家老年人家庭。推动开展远程服务和移动医疗,逐步丰富完善服务内容及方式,做好上门巡诊等健康延伸服务工作。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床位等上门服务能力,并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三)推进“养老+”融合发展。各地要充分利用我省丰富的文化、旅游、中医药等资源,大力发展生态疗养、医养结合等健康养老产业,促进养老与生态、旅游、农业、保健等领域深度融合。要适应老年人养老需求,大力开展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医疗康复等服务,丰富和繁荣养老产业市场。要依托资源优势,统筹要素,规划建设各具特色的养老产业示范园区,满足老年人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
(四)促进老年产品用品升级。支持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为老年人服务的产品用品,关注残疾、失能、失智、高龄老人专业化、多样化服务需求,研发老年人乐于接受和方便适用的智能科技产品,丰富产品品种,提高产品安全性、可靠性和实用性。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上述企业,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及时更新康复辅具配置目录,重点支持自主研发和生产康复辅助器具。
(五)发展适老金融服务。规范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金融服务需求。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大力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积极探索发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等适老性强的商业保险。鼓励金融机构建设老年人无障碍设施,开辟“绿色”通道。强化老年人金融安全意识,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力度,积极开展加强老年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活动。稳步推进养老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养老金管理相关业务,做好相关受托管理、投资管理和账户管理等服务工作。
五、切实增强政策保障能力
(一)加强统筹规划。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分级制定养老服务相关规则,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化规划、区域规划等相衔接,系统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各地要进一步扩充面向居家社区、农村和高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资源,结合实际制定鼓励护理型床位建设的政策措施。
(二)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有关部门要按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以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对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的养老服务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建设。
(三)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各地要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对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且培训合格的劳动者,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推动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开发养老服务和老年教育课程,建立跨校、跨区域的老年教育资源共建共享联盟,建设老年教育资源库,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教学资源及服务。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奖惩机制,提升养老护理队伍职业道德素养。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养老服务培训,倡导互助养老模式。
(四)完善财政和税费支持政策。各地要健全针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统一设计、分类施补,提高补贴政策的精准度。对养老机构的运行补贴要根据接收失能老年人等情况合理发放。提供相同服务的经营性养老机构享受与公益性养老机构同等补贴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切实落实养老机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彩票公益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要求。鼓励向符合条件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购买服务。
(五)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采取设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业务,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
六、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作为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各地重点扶持产业、重点民生工程和绩效考核范围,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推动养老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服务监督。建立政府、市场、社会三位一体的养老服务监管体系,加强对市场经营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各地要健全政府主导、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的监管。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加强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信息监测和分析,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工作。对养老服务中虐老、欺老等行为,对养老机构在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发行金融产品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未经许可的非法经营养老机构,要依法严厉查处。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机制,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建立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评估制度,综合评估申请入住老年人的情况,指导养老机构优先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和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三)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机制,加强与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息交换和共享,通过“信用河南”网站向社会公示相关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将信用记录作为政府购买服务、享受建设运营补贴、债券发行等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四)加强宣传引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和传统美德,开展孝敬教育,营造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发展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及时总结推广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中的经验做法。依法打击虐待、伤害老年人及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积极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公益活动和健康知识培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五)加强督促落实。各地要把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摆在重要位置,建立组织实施机制,及时制定配套政策,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见到实效。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完善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严防政策棚架,共同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及时督促检查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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