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交〔2024〕56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运输船舶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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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运输船舶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交〔2024〕56号







杭州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运输船舶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办法(试行)》已经2024年第3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5月6日








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运输船舶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办法(试行)








为保障水上人身、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加强船舶安全动态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遵循依法实施、公正公开、协同高效、清廉便民的原则,加快构建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的新型海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内河运输船舶分级分类动态监管体系,提高船舶差异化监管和精细化服务水平,推动内河航运安全绿色发展,切实优化海事营商环境,护航世界一流强港和交通强省建设。

二、船舶安全等级评定

船舶安全等级是运用大数据分析方法,与海事信用管理和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等制度相衔接,对内河运输船舶进行综合质量动态评定,依法确定的安全等级。

(一)评定对象。在我省地方海事辖区航行、停泊、作业的内河运输船舶。

(二)评定标准。船舶安全等级评定内容包括基本资质、交通事故、违法行为、安全检查、绿水积分、正向激励、负面清单等七大部分。具体要素指标、记分标准和有效期详见附件1、2。发生要素指标对应情形的,加减相应分值。

记分有效期1年以下的,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即时恢复原有分值;记分有效期超过1年的,逐年恢复分值,每满一年恢复一个年均分值(该项扣分值/记分有效期)。绿水积分按照船舶水污染物上岸接收等情况进行实时动态记分、销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执法监督等变更评定信息的或者因异议属实而变更评定信息的,按变更后的信息调整分值。

(三)等级划分。内河运输船舶安全等级评定基础分为1000分,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分别对应优秀、良好、中等、较差、差。具体等级与分值为:AA级:X≥1000分,A级:950分≤X<1000分,B级:850分≤X<950分,C级:750分≤X<850分,D级:X<750分。

(四)评定方式。根据评定规则,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系统共享、人工录入等方式及时采集相关信息,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实时动态计算评定结果,并向社会公开。

(五)异议处理。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其从业人员对评定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信息产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更正申请。经审核属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从数据源头及时予以更正。

三、船舶分级分类监管

(一)监督检查。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内河运输船舶安全等级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除举报投诉、重点跟踪、涉嫌违法和上级指定检查等情形外,对于AA、A、B、C、D级内河普通货物运输船舶,船舶安全监督周期分别为12个月、9个月、6个月、4个月、2个月;对于AA、A、B、C、D级内河客运、危险品运输等重点船舶,船舶安全监督周期分别为9个月、6个月、5个月、3个月、2个月。

船舶安全等级发生动态变化的,按照其最低等级对应的监督周期实施船舶安全监督。周期届满后首抵目的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开展船舶现场监督。发现存在需要进一步进行安全检查的船舶安全缺陷的,应当按规定启动船舶安全检查程序。

(二)评定等级为AA级的内河运输船舶可以享有下列便利措施:

1.在诚信示范船舶评比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2.水上服务区优先安排停泊、使用岸电;

3.持续保持AA等级满180天的,每年可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过闸1次;

4.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对评定等级为D级的内河运输船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取消参评交通运输相关荣誉称号和其他奖励的资格;

2.在待闸锚地或者划定的电子围栏区域内进行过闸申报;

3.船闸运行单位应当按其规定对D级船舶申报信息等情况进行实船核查;

4.因负面清单第8项行为被评定为D级船舶的,船闸运行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延后过闸措施;

5.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贯彻落实。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机构、工作流程,切实抓好制度的宣贯实施,开展本辖区内河运输船舶分级分类动态监管督导和培训工作。

(二)做好信息归集校核。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源头数据质量把控,需要人工录入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录入,并做好与“浙闸通”“船检通”等应用的数据共享和业务联动。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有关规定做好归集和管理。

(三)推广应用船舶码。按照“一船一码”的要求,建立应用内河船舶码,全生命周期归集船舶的基本信息、行政处罚、交通事故、绿水积分、正向激励等信息。管理部门通过内河船舶码对船舶实施“一码查询、一码监管”,船户、企业可通过船舶码自助处理处罚案件、船舶信息异议等事项,实现“一码办理、一码服务”。

(四)严格落实闭环管理。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的标准,进一步完善智能卡口和AIS基站建设布局,实现运输船舶动态监管全覆盖。责任单位应当统筹调派力量,及时办理“内河航运智控应用”下发的检查任务工单,按要求严格实施精准检查。发现船舶存在缺陷或者安全隐患的,应当按规定明确整改要求及时限,做好闭环管控;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转至省法治交通平台依法处置。检查任务工单超过规定时限未处理或者未达到规定办理比例的,相关信息推送至省厅阳光监管平台。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1.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运输船舶安全等级评定标准


2.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绿水积分记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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