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函〔2024〕2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郧西县卜鸽岩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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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郧西县卜鸽岩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
鄂政函〔2024〕27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规定,为确保郧西县卜鸽岩水库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等工作顺利进行,现通告如下:
一、卜鸽岩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涉及郧西县城关镇小河村和安家乡十王寺村、有水沟村。工程淹没影响区控制范围为坝前高程346米(正常蓄水位345米加1.0米风浪安全超高值)接相应20年一遇水库设计淤积洪水回水水面线以下区域,工程占地及淹没影响区控制范围为郧西县城关镇的小河村和安家乡的十王寺村、有水沟村。(具体征地范围以现场打桩定界为准)
二、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上述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不得扩建和改建在建项目,不得擅自从事采矿、采石、取土、修坟等活动,不得对工程建设中的通信、道路、机械、输电线路等设施设备和一切标志物进行破坏和搬移。
三、在上述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十堰市及郧西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人口控制工作。自本通告发布后,禁止向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迁入人口。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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