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环发〔2023〕47号《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陕西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录(2023年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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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陕西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录(2023年本)的通知






陕环发〔2023〕47号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按照《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环综合〔2022〕42号)、《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2〕111号)、《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要求,进一步提高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规范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加强“两高”项目管控,落实排污许可证对减污降碳的支撑保障作用,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录(2023年本)》,现予以发布,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遵照执行。

一、属于本《目录》中行业类别的重点管理类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由省生态环境厅核发。

二、属于本《目录》中行业类别的简化管理类排污单位以及本《目录》以外行业类别的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由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发。

三、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录(2023年本)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18日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录(2023年本)







属于本《目录》中行业类别的重点管理类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由省生态环境厅核发。属于本《目录》中行业类别的简化管理类排污单位以及本《目录》以外行业类别的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由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发。本《目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一、石油、煤炭及其加工业

(一)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二)煤制液体燃料生产中煤制油、甲醇、乙二醇、乙醇生产。

二、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一)无机碱制造中烧碱、纯碱生产

(二)无机盐制造中电石生产

(三)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中乙烯生产

(四)氮肥制造中合成氨生产

(五)磷肥制造中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生产

三、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一)水泥制造中水泥(熟料)制造

(二)平板玻璃制造

(三)建筑陶瓷制品制造

(四)卫生陶瓷制品制造

四、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一)炼铁中高炉法炼铁

(二)炼钢

五、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一)铝冶炼中电解铝生产

(二)铜冶炼

(三)铅锌冶炼

(四)硅冶炼

(五)其他常用有色金属冶炼

六、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

(一)火力发电

(二)热电联产

(三)生物质发电中生活垃圾、污泥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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