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体法宣字〔2023〕22号《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体育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
《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体育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
京体法宣字〔2023〕22号
各区体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市体育局有关直属单位、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和调整北京市体育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北京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体育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和本市体育领域工作实际,市体育局修订形成了《北京市体育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体育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的通知》(京体法宣字〔2020〕8号)、《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体育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和〈北京市体育领域行政处罚听证标准〉的通知》(京体法宣字〔2020〕9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北京市体育局
2023年12月14日
北京市体育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北京市体育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基准。
本基准适用于北京市体育领域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
本基准执法主体为北京市体育局、各区体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
本基准中,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属于行政处罚法应当或可以减轻、加重处罚情节的,可以跨越本基准规定的基础裁量档实施处罚,具体裁量基准见《北京市体育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
第二章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第一节 体育赛事部分
(一)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本法规定,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纳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纳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含)以上3万元(不含)以下的罚款。”“纳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含)以上8万元(不含)以下的罚款。”“纳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体育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0万元(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体育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及时予以中止”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0万元(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四)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体育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条件”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0万元(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五)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存在《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0万元(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六)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体育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条件,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维护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0万元(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七)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第八条规定“举办需要行政许可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以1000元(含)以下罚款”“处1万元(含)以下罚款”“处1万元(不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八)境外非政府组织者违反《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境内开展临时体育赛事活动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以1000元(含)以下罚款”“处1万元(含)以下罚款”“处1万元(不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九)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以1000元(含)以下罚款”“处1万元(含)以下罚款”“处1万元(不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十)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存在《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以1000元(含)以下罚款”“处1万元(含)以下罚款”“处1万元(不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十一)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存在《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其他侵犯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以1000元(含)以下罚款”“处1万元(含)以下罚款”“处1万元(不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节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部分
(一)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体育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实际损失2倍以下的罚款”“处实际损失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处实际损失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违反《体育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以下简称《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含)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至3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至5倍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反《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含)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至3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至5倍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节 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部分
(一)违反《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根据《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限期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0万元(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违反《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根据《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0万元(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经营者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5000元(含)以下罚款”“处5000元(不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处1万元(不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四)经营者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5000元(含)以下罚款”“处5000元(不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处1万元(不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五)经营者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5000元(含)以下罚款”“处5000元(不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处1万元(不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六)经营者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5000元(含)以下罚款”“处5000元(不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处1万元(不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七)经营者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1万元(含)以下罚款”“处1万元(不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处2万元(不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八)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违反《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规定》)第十条规定,“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5000元(含)以上6000元(不含)以下罚款”“处6000元(含)以上8000元(不含)以下罚款”“处8000元(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九)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5000元(含)以上8000元(不含)以下罚款”“处8000元(含)以上1万元(不含)以下罚款”“处1万元(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十)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配备持有相应运动项目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5000元罚款”“处5000元(不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处1万元(不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十一)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未配备专职水上救生员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5000元(含)以上1万元(不含)以下罚款”“处1万元(含)以上2万元(不含)以下罚款”“处2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十二)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应当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并能够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5000元(含)以上8000元(不含)以下罚款”“处8000元(含)以上1万元(不含)以下罚款”“处1万元(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节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部分
(一)经营者违反《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预付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继续发行预付卡或者为消费者办理续卡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预付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立即停止发卡、续卡,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立即停止发卡、续卡,处2万元(含)罚款”“责令立即停止发卡、续卡,处2万元(不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罚款”“责令立即停止发卡、续卡,处10万元(含)罚款,责令停业。”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经营者违反《预付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因供职单位违法行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继续发行预付卡或者为消费者办理续卡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预付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立即停止发卡、续卡,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立即停止发卡、续卡,处2万元(含)罚款”“责令立即停止发卡、续卡,处2万元(不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罚款”“责令立即停止发卡、续卡,处10万元(含)罚款,责令停业。”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经营者违反《预付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继续发行预付卡或者为消费者办理续卡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预付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立即停止发卡、续卡,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立即停止发卡、续卡,处2万元(含)罚款”“责令立即停止发卡、续卡,处2万元(不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罚款”“责令立即停止发卡、续卡,处10万元(含)罚款,责令停业。”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四)经营者违反《预付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申请注销或者正在办理注销手续继续发行预付卡或者为消费者办理续卡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预付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立即停止发卡、续卡,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立即停止发卡、续卡,处2万元(含)罚款”“责令立即停止发卡、续卡,处2万元(不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罚款”“责令立即停止发卡、续卡,处10万元(含)罚款,责令停业。”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五)经营者违反《预付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向消费者出具载明规定内容凭据,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预付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时停止发行预付卡”,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2千元(含)以上4千元(不含)以下罚款”“处4千元(含)以上6千元(不含)以下罚款”“处6千元(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并责令暂时停止发行预付卡”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六)经营者违反《预付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了解预付卡使用情况、消费记录、余额等信息提供查询。经营者出现停业、注销等情形导致预付卡无法兑付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及时通过电话、短信或者微信等方式告知消费者,并在经营场所、网页的显著位置发布公告。”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预付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时停止发行预付卡”,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2千元(含)以上4千元(不含)以下罚款”“处4千元(含)以上6千元(不含)以下罚款”“处6千元(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并责令暂时停止发行预付卡”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七)经营者违反《预付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保存交易记录至少三年”,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预付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时停止发行预付卡”,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2千元(含)以上4千元(不含)以下罚款”“处4千元(含)以上6千元(不含)以下罚款”“处6千元(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并责令暂时停止发行预付卡”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八)经营者违反《预付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退回预收款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预付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时停止发行预付卡”,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元(含)以上2万元(不含)以下罚款,并责令暂时停止发行预付卡”“2万元(含)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罚款,并责令暂时停止发行预付卡”“处5万元(含)罚款,并责令暂时停止发行预付卡”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九)经营者违反《预付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发行预付卡超过一定数量、金额规模,应当将名称、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等信息准确、完整地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不得迟报、瞒报、虚报。其中,分公司发卡规模计入总公司。”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预付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千元(含)以上2千元(不含)以下罚款”“2千元(含)以上3千元(不含)以下罚款”“3千元(含)以上5千元(不含)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十)经营者违反《预付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存管资金,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预付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止发行预付卡;继续发行预付卡的,责令停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存管并暂时停止发行预付卡;处2万元(含)以上3万元(不含)以下罚款”“责令存管并暂时停止发行预付卡;处3万元(含)以上6万元(不含)以下罚款”“处6万元(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罚款;责令停业”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节 体育彩票管理部分
(一)彩票代销者违反《彩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不含)以上5000元(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不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违反《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不含)以上5000元(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不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违反《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不含)以上5000元(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不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四)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违反《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不含)以上5000元(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不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五)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违反《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不含)以上5000元(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不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节 反兴奋剂部分
(一)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体育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体育运动参加者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没收非法持有的兴奋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四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没收非法持有的兴奋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4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没收非法持有的兴奋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体育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没收非法持有的兴奋剂,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禁止一定年限直至终身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的处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没收非法持有的兴奋剂,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禁止一定年限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的处罚。”“没收非法持有的兴奋剂,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禁止终身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的处罚。”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运动员辅助人员违反《反兴奋剂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非法持有兴奋剂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反兴奋剂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2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章 实施裁量基准制度的要求
对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较重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且符合集体讨论条件的,应当通过集体讨论,才能做出处理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程序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253377.html
本文关键词: 京体法宣字, 北京市体育局, 北京市, 体育, 领域, 行政违法, 行为, 处罚裁量, 基准, 2023年版,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