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财基〔2024〕2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财基〔2024〕2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各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81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修订了《河南省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财政厅
2024年4月3日
河南省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81号)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市、县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施期限至2028年,届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财政部有关规定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中央和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的分解下达、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以及中央指定项目的组织实施,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的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和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并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市级还需做好省级委托的资金、项目管理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各地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创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用于补助各市、县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工作。
第六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用于对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奖补,主要支持加快建设村内道路、村容村貌改造、村内坑塘沟渠以及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七条 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支出用于支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按程序承担示范试点任务的地区。
第八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相关项目实施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村级债务。
第九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章 资金测算分配和下达
第十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应用,突出激励导向。对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较好、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成效较为明显、绩效评价等次为优的市、县,通过增加资金分配、奖励项目指标、支持开展试点等方式实施激励。各支出方向测算因素及标准如下: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按照该地区乡村人口数、村民委员会个数、上年财政投入、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测算分配,权重依次为35%、10%、25%、10%、20%。
对中央和省级按程序确定的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支出,省级统筹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按规定予以定额补助。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接到上级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后,分别在30日和6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市、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将下一年度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市、县财政部门。相关转移支付预算下达文件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河南监管局。
省财政厅在下达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时一并下达市、县年度重点任务和绩效目标。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接到上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下达所辖区财政部门,并将转移支付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后应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本地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等,安排本级相关资金,保障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市、县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确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因素、权重等对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进行测算分配,确保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加强与中央、省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中央、省补助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本级地方性政策任务。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不得从省级下达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中列支工作经费,应在本级预算中足额安排工作经费,保障工作需要。
第四章 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市级财政要实行动态监管,县级财政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管理安全高效。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对照绩效目标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对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市、县财政部门应在资金分配、竞争立项等工作中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切实强化资金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做实项目前期准备等工作,按照项目进度科学安排支出,依法合规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禁“以拨代支”和违规整合。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和省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结余资金使用情况应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基〔2022〕5号)同时废止。《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基〔2020〕8号)等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