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卫发〔2024〕12号《关于印发湖北省节约药品资源遏制药品浪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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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节约药品资源遏制药品浪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卫发〔2024〕1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节约药品资源遏制药品浪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广播电视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9日
 









湖北省节约药品资源遏制药品浪费实施方案

 






为节约药品资源,遏制药品浪费,进一步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节约药品资源遏制药品浪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3〕4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推行药品适宜包装

(一)针对住院患者采购大包装药品。落实药品大包装在医疗机构的使用。指导医疗机构立足于满足住院患者合理用药需求,积极采购和使用大包装药品。开展药品分剂量工作,向住院患者提供单剂量或日剂量调配药品。(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定期反馈适宜药品包装需求。医疗机构根据药物使用临床需求,按照科学合理必要的原则,对药品的规格、剂量及包装提出需求,汇总后由省卫生健康委定期上报国家相关部门。落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药品规格、简化非必要药品附件。既要避免过度包装、减少浪费,又要严格把关、保障药品质量,防止因变换包装产生药品质量风险。(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药监局、省经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临床用药管理

(三)严格医疗机构开“大处方”。医师要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开具处方。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修订完善全省慢性病长处方目录,对符合条件的慢性病等情况,可适当延长,可开具最多不超过12周用量。(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四)加强处方审核点评。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应实现信息化处方审核,通过信息审方加人工审方的方式,加强处方审核点评力度;对于品种数多、剂量大等不合理情况每月通报,对违反处方点评管理规范的医师进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处罚;将点评结果纳入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标,落实奖惩措施。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推进县域紧密医共体建设,加强区域处方点评和区域审方中心建设。(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五)按医师处方剂量精准调配药品。医疗机构对门、急诊患者,涉及药品大包装的,可提供药品拆零调配服务;对住院患者,可单剂量摆药的口服制剂要按单剂量调配,注射制剂要按日剂量调配。鼓励有条件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配备门诊药品拆零机,建立住院单剂量分包中心。(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六)推进结余药品管理。医疗机构要根据药品特征及临床需求,制定本医疗机构拆零计费的药品目录,对处方用量与基本用药供应目录药品规格不一致的药品实行“应拆尽拆”,以约定计价单位或实际使用数量进行收费,不得变相提高药品收费价格。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集中配置药品并实行拆零计费。(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七)持续改善患者用药感受。药师要落实对患者的用药交代职责,提供纸质化或电子化用药信息,指导患者掌握用药注意事项。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设药学门诊,提供药物咨询、药物重整等服务。规范开展互联网诊疗,为复诊患者开具处方,鼓励开展药品配送及处方流转服务,方便患者及时获得药品。支持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居家药学服务,鼓励家庭医生药师团队在对签约居民进行随访或开展上门服务时,帮助整理家庭药箱,清理过期药品。(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三、规范药品销售行为

(八)禁止违规销售药品行为。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行为,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经过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未取得药品零售资质的,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深入推进药品流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在全行业大力倡导诚信兴商。强化合规自律意识,打击不法经营行为。(省药监局、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规范药品销售管理。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药师调配处方应当经过审核,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组织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进行处方审核能力培训。加强对药师和药店销售人员的管理,非药品零售企业在职人员不得在营业场所内从事药品销售相关活动。药品网络销售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省药监局负责)

(十)发挥合理用药指导作用。药品零售企业要主动加强对公众用药安全宣传引导,充分发挥药师处方审核和调配、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收集药品不良反应的重要作用,满足患者和公众用药咨询需求,对使用和选购非处方药提供用药指导。(省药监局负责)

四、加强宣传教育引导

(十一)严格药品营销宣传监管。严格药品广告审查,重点加强非处方药广告内容监管。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使用医师、药师、患者等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广告中须显著标明药品禁忌、不良反应。任何形式的药品营销宣传均应当内容真实,不得虚假、夸大宣传,不得误导公众购药、备药等。加强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开办的健康养生类节目和药品广告播出的监管,督促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完善药品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等制度。(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省委网信办、省广播电视局、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充分发挥广播电视优势,编发宣传提示,指导各级广电媒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两微一端等媒体平台,以短视频、音频、图解等百姓通俗易懂的形式,开展合理用药宣传活动,注重宣传形式,拓宽宣传载体,优化宣传内容,制作相关栏目,搭建宣传平台,邀请相关专家为公众普及医学常识,让公众更具体地了解疾病预防、用药常识,引导公众摒弃盲目囤积药品、互相介绍随意吃药等错误行为,提升公众理性购药、科学备药、合理用药、节约用药的意识。(省委网信办、省广播电视局、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开展行业健康教育。政府部门、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患者的用药教育,结合医师节、安全用药月等重大活动开展遏制药品浪费等宣传活动,宣传药品安全常识,普及合理用药知识。医师、药师、护士等专业人员,要告知患者和公众不合理用药可能造成的危害,减少患者和公众自我治疗。鼓励利用“互联网+”加大药师用药指导力度,节约药品资源。(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规范废弃药品收集销毁

(十四)完善废弃药品收集工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引导,告知社会公众随意丢弃药品的相关危害,提高居民回收废弃药品的意识,广泛发动社区居民群众、志愿者等共同参与废弃药品分类,将废弃药品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各地采取鼓励措施,积极引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废弃药品收集活动。(省住建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做好废弃药品运输、交接工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防治法》中关于转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相关要求,督促接收、贮存、处置废弃药品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落实环境治理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收集运输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运废弃药品,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或买卖废弃药品。废弃药品应交由有资质的废弃药品处置企业进行处理,并做好登记交接。(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废弃药品规范销毁。督促接收废弃药品的危废经营单位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要求合规处置废弃药品,做好相关销毁台账记录,以备核查。防范废弃药品被不法分子“翻新上市”,依法查处销售废弃药、过期药等违法违规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组织实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省卫生健康委加强遏制药品浪费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监管协同。各地要高度重视遏制药品浪费工作,建立健全遏制药品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对药品浪费情况进行监测、调查、分析和评估,及时总结工作进展和成效。(省卫生健康委、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销毁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做好政策解读,督促落实各项反对药品浪费措施。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落实涉及药品安全的各项法律法规,聚焦“关键少数”、关键岗位,重点遏制医疗机构开“大处方”,遏制零售药店违规推销药品。通过检查等方式,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工作职责。各市(州)要抓紧落实实施方案,加强工作调度,做好实施过程中宣传引导,定期总结评估工作进展和成效。树立遏制药品浪费先进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使药品浪费现象明显减少,合理用药水平持续提高,生态环境不断改善,用药安全得到保障,更好地维护人民健康。(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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