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民办函〔2024〕43号《江西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4-06-11 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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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





赣民办函〔2024〕43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落实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扎实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更好发挥社会救助“保基本、防风险、促发展”功能作用,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底线,现就加强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思想认识,将做好相关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作为低收入人口信息“一门入库、分层管理、动态监测、因需推送”,实现多部门分类救助帮扶的关键环节,切实增强做好此项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要全面准确把握新时代、新阶段社会救助工作的新特征、新要求,理清低收入人口和常态化帮扶的概念,注重政策的连续性、机制的前瞻性,做到城乡统筹和公平公正。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体系,树立共建共享意识,推动社会救助事业实现新的跨越。

二、扎实做好低收入人口认定

各地要根据申请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防止和避免采用“虚拟收入”等方式认定对象、实施救助帮扶。

一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按照现有规定执行。
    二是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并符合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60%或者扣减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必需支出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两种情形之一,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标准,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生活困难家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具体认定程序可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一是做好低收入人口信息录入。各地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信息录入的基础上,要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全部录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同时,对有困难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低收入人口,以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一年内申请社会救助未通过或两年内因家庭经济条件好转退出救助范围以及困难职工等,作为其他困难人员,录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纳入动态监测范围。

二是全面开展摸排核实。各地要充分发挥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机制作用,常态化开展低收入人口走访摸排,扩大监测指标范围,全面了解低收入人口在医疗、教育、住房、就业、饮水和住房安全、产业帮扶等方面需求信息,并及时录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对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中发出的预警信息,要及时组织基层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并进行分类处置。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终止救助、监测。

三是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各地在做好低收入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的同时,要按照因需推送、结果反馈的工作流程,及时将低收入人口医疗、教育、住房、就业、饮水和住房安全、产业帮扶等需求信息推送相关部门,便于各部门落实相关专项救助政策。并积极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反馈救助帮扶信息,形成“一户(人)一条救助帮扶链”的闭环管理机制。

四、做好政策宣传和信息公示。

一是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各地要积极联合相关专项救助部门,加强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以及其他救助帮扶等各类社会救助政策、申请条件、救助内容的宣传,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增进群众对救助工作的理解支持。要注重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教育引导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自强自立,激发内生动力,通过就业、产业帮扶等措施实现脱困解困。

二是加强动态监测工作宣传。各地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加强对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工作以及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让群众广泛知晓实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对于有效防范风险、缓解生活困难的积极作用,增进对动态监测工作的理解支持。要积极宣传社会救助“凡困必帮、 有难必救”,引导有困难的群众主动求助,树立生活信心,防范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发生。

三是加强信息公示。各地要按照规定,扎实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对象信息公示,不得公开无关的个人隐私信息,不得公开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要准确把握认定与实施救助帮扶的关系,从保护申请家庭个人隐私出发,坚持“谁救助谁公示、救助谁公示谁”。






 

江西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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