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粮办行〔2017〕24号《湖南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申报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10-23 21:14:16

湖南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申报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通知





湘粮办行〔2017〕24号






各市州粮食局(商务和粮食局)、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87号)“建设一批集收储、烘干、加工、配送、销售等于一体的粮食服务中心”要求,财政部和国家粮食局决定从2017年开始开展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在粮食流通领域实施“优质粮食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现就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内容

建设产后服务中心主要是以通过整合现有仓房、设施等资源为重点,改造、提升功能,发挥技术、人才等优势,完善清理、输送、通风、干燥、运输等功能。一般不得新建仓容,基建部分按照产后服务需要以改造为主。鼓励采用先进的粮食处理新技术、新设备。

建设内容主要为:维修改造收纳库,提升老式粮食烘干机及水分、温度在线检测及自动控制功能等;配置粮食烘干设备、旋转式干燥机、移动式烘干机、就仓干燥系统、粮食(湿粮)清理、色选、接收、发放、输送、装卸、通风设备及必要的运输车辆等;配备质量快检设备及常规检测设备,以及可与全国粮食交易中心平台连接的网上交易终端等设施;建设必要的罩棚、地坪、道路等配套设施。继续实施农户科学储粮,为农户配备实用、经济、安全、可靠的科学储粮新粮仓、新装具。

二、建设主体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可选择改革或改制后的基层国有(含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农民合作社、粮油加工企业、有实力的粮食经纪人等多元主体,通过股份合作等方式共同或单独建设,也可鼓励工商资本下乡为种粮农民提供经营性产后服务。原则上一个县应有2家以上的建设主体,有利于市场竞争、防止垄断。主体选择主要条件是:

国有(含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要经过改革或改制,有完善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每个产后服务中心的辐射范围应有1万吨以上的粮食产量,有1万吨以上的仓容,年收购量不低于1万吨。

农民合作社(或农民专合组织):成员在100户以上。土地流转规模1000亩以上,粮食产量500吨以上,仓容不低于300吨(可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获得),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筹资能力。

粮油加工企业:年加工能力达到2万吨及以上,具有相应的仓储能力,优先支持已开展订单收购粮食、参与土地流转的粮油加工龙头企业。

粮食经纪人:服务的农户在200户以上,上一年度的收购量不低于500吨,具有相应的收储、运输能力,有建设用地,信誉好,有一定的资金实力。

工商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近3年连续盈利,有购置或兼并重组、租赁仓储等服务设施的实力,有相应的涉农涉粮经验。

三、组织实施

(一)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以县为单位进行申报,整县统一推进(见国家粮食局官网发布的申报指南)。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出项目布局、规模、建设内容及建设主体的实施方案。经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后上报省粮食局。

(二)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投资中央财政按不高于30%,且单个不超过150万元上限进行补助。地方政府按照中央财政给予同比例补助。

(三)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拟于2-3年内完成,请各地根据实际,科学规划,认真组织,合理提出年度建设计划,慎重确定建设项目。各市州请于2017年4月26日前将本辖区建设项目计划报省局行业发展处。联系人:李应得,联系电话:0731-84813221。邮箱:hncslyd1016@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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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计划汇总表

2.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申报汇总表



湖南省粮食局办公室

201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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